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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湾居民参加国家司法考试若干规定.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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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湾居民参加国家司法考试若干规定

台湾居民参加国家司法考试若干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司法部令
第110号
《台湾居民参加国家司法考试若干规定》已经2008年5月28日司法部部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发布,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部长吴爱英
二○○八年六月四日
第一条为规范台湾居民参加国家司法考试,根据《国家司法考试实施办法(试行)》,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具有台湾地区居民身份的人员可以报名参加国家司法考试。
第三条台湾居民参加国家司法考试的报名条件、报名时间、报名方式、考试科目、考试内容、考试时间、应试规则、合格标准以及合格后授予国家法律职业资格的办法,适用《国家司法考试实施办法(试行)》以及有关国家司法考试规章的统一规定。
台湾居民参加国家司法考试的报名地点、考试地点以及考试合格申请授予资格的方式,按照本规定以及司法部有关台湾居民参加考试的年度安排执行。
第四条台湾居民报名参加国家司法考试,在大陆工作、学****或者居住的,应当在其居所地司法行政机关指定的报名点报名;在香港、澳门工作、学****或者居住的,应当在香港、澳门向承办考试组织工作的机构报名;在台湾地区或者外国工作、学****或者居住的,应当到司法部在大陆指定的报名点报名。
第五条台湾居民在考试报名时,应当向受理报名的机构提交以下证明其符合本规定第二条规定条件的有效身份证明:
台湾居民来往大陆通行证(简称台胞证)和台湾居民身份证;
不能提交台湾居民来往大陆通行证的,应当提交台湾居民身份证和户籍誊本或者户口名簿。提交户籍誊本或者户口名簿复印件的,须经台湾地区公证机构公证。
受理报名的机构认为必要时,可以要求报名人同时提交其他有关证明。
第六条台湾居民在考试报名时,持大陆高等院校学历(学位)证书的,可以向受理报名的机构直接办理报名手续;持台湾、香港、澳门地区高等院校或者外国高等院校学历(学位)证书报名的,须同时提交经教育部有关机构出具的学历(学位)认证证明。
第七条台湾居民参加国家司法考试,在大陆报名的,应当在报名地司法行政机关设置的考场参加考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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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上传人小博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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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时间2018-06-1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