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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册消防工程师管理规定》.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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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档列表 文档介绍
注册消防工程师管理规定
(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对注册消防工程师的管理,规范注册消防工程师的执业行为,保障消防技术服务与管理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和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取得注册消防工程师资格证书的人员注册以及注册后的执业、继续教育及其监督管理,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本规定所称注册消防工程师,是指经考试取得相应级别注册消防工程师资格证书并依法注册后,从事消防设施维护保养检测、消防安全评估等消防安全技术工作的专业技术人员。
第四条注册消防工程师分为高级注册消防工程师、一级注册消防工程师和二级注册消防工程师。
第五条公安部消防局对全国注册消防工程师的注册、执业、继续教育实施统一监督管理。
县级以上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对本行政区域内注册消防工程师的注册、执业和继续教育实施监督管理。
第六条注册消防工程师应当严格执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技术标准规范,恪守职业道德和执业准则,增强服务意识和社会责任感,不断提高专业素质和业务水平。
第二章注册
第七条国家对注册消防工程师实行注册执业管理制度。取得一级或者二级注册消防工程师资格证书的人员,经注册取得注册证和执业印章后方可以相应级别注册消防工程师名义执业。
第八条公安部消防局是一级注册消防工程师资格注册的审批部门。
省、自治区、直辖市公安机关消防机构(以下简称省级公安机关消防机构)为二级注册消防工程师资格注册的审批部门,并负责一级注册消防工程师资格注册的初步审查工作。
第九条注册消防工程师的资格注册分为初始注册、延续注册、变更注册。
第十条申请注册消防工程师资格注册的人员,应当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一)依法取得一级或者二级注册消防工程师资格证书;
(二)受聘于一个经批准的消防技术服务机构或者消防安全重点单位;
(三)无本规定第二十二条不予注册的情形。
第十一条申请注册消防工程师资格注册的人员,应当通过聘用单位向本单位所在地的省级或者地(市)级公安机关消防机构提交注册申请材料。
第十二条省级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在收到申请人的注册申请材料后,对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当场或者在
5日内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即为受理。
对受理或者不予受理的注册申请,均应当出具加盖本级公安机关消防机构专用印章和注明日期的书面凭证。
第十三条申请人提交的注册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具备当场审批条件的,注册审批部门应当当场作出书面的注册许可决定。
第十四条除可以当场作出注册许可决定的外,省级公安机关消防机构自受理注册申请之日起20日内,按规定条件和程序完成一级注册消防工程师资格注册申请材料的初步审查工作和二级注册消防工程师资格的注册审批工作,并将一级注册消防工程师资格注册申请材料和初步审查意见报公安部消防局审批。
公安部消防局应当自收到省级公安机关消防机构报送的申请材料和初步审查意见之日起20日内,作出是否批准的决定。
在规定的期限内不能作出批准决定的,经注册审批部门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10日,并将延长的期限和理由告知申请人。
对作出不予批准决定的,应当书面说明理由,并告知申请人享有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第十五条注册审批部门应当自作出批准决定之日起10日内,颁发、送达相应级别的注册证、执业印章,并在注册消防工程师技术服务管理系统予以公告。
一级注册消防工程师的注册证、执业印章由公安部消防局组织制作。二级注册消防工程师的注册证、执业印章由公安部消防局统一样式,省级公安机关消防机构组织制作。
每年12月31日之前,省级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应当将当年本行政区域二级注册消防工程师名册,通过注册消防工程师技术服务管理系统报公安部消防局备案。
第十六条注册证、执业印章的每一注册有效期为3年,自准予注册之日起计算。
第十七条申请初始注册的,应当自取得一级或者二级注册消防工程师资格证书之日起1年内提出申请。逾期未申请者,须符合本规定继续教育要求。
通过考核认定方式取得注册消防工程师资格证书的人员,须参加公安部消防局组织的相关培训,经考试合格后,方可申请初始注册。
第十八条申请初始注册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初始注册申请表;
(二)一级或者二级注册消防工程师资格证书复印件;
(三)身份证明复印件;
(四)聘用单位资质证书副本复印件(聘用单位同时申请消防技术服务机构资质的无需提供);
(五)与聘用单位签订的聘用劳动合同复印件,社会保险证明复印件或者退休证复印件;
(六)继续教育合格证明材料(在取得资格证书1年内申请初始注册的无需提供)。
第十九条注册消防工程师注册有效期满需继续执业的,应当在注册有效期届满3个月前,按照本规定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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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时间2018-06-1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