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海隆软件股份有限公司累积投票制实施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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累积投票制实施细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维护中小股东的利益,完善公司法人治理结构,规范公司选举董
事、监事行为,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市公司治理规则》和公司章程
有关规定,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本实施细则所指的累积投票制是指公司股东大会在选举两名及以
上的董事(或监事)时采用的一种投票方式。即公司股东大会选举董事(或监事)
时,股东所持的每一有效表决权股份拥有与该次股东大会应选董事(或监事)总
人数相等的投票权,股东拥有的投票权等于该股东持有股份数与应选董事(或监
事)总人数的乘积。股东既可以用所有的投票权集中投票选举一位候选董事(监
事),也可以将投票权分散行使,投票给数位候选董事(或监事)的一种投票制度。
第三条本实施细则适用于选举或变更两名或两名以上的董事或监事的议
案。
第四条在股东大会上拟选举两名或两名以上董事或监事时,董事会应在召
开股东大会通知中,表明该次董事、监事的选举采用累积投票制。
第五条本实施细则所称“董事”包括独立董事和非独立董事。本实施细则
所称“监事”特指由股东单位代表出任的监事。由职工代表担任的监事由公司职
工代表大会、职工大会或者其他形式民主选举产生或更换,不适用于本实施细则
的相关规定。
第二章董事或监事候选人的提名
第六条公司董事会、单独或者合并持有公司股份 3%以上的股东有权提名
非独立董事候选人和由非职工代表担任的监事候选人。公司董事会、监事会、单
独或者合并持有公司已发行股份 1%以上的股东可以提出独立董事候选人。
第七条候选人应向公司董事会提交个人的详细资料,包括但不限于:姓名、
性别、年龄、国籍、教育背景、详细工作经历、全部兼职情况、与提名人的关系,
是否存在不适宜担任董事或监事的情形等。
第八条董事或监事候选人应在股东大会召开前做出书面承诺,同意接受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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名并公开本人的详细资料,承诺公开披露的董事或监事候选人的资料真实、完整,
并累计投票实施细则保证当选后切实履行董事或监事的职责。
被提名为独立董事候选人的,还应当就其本人与公司之间不存在任何影响其
独立客观判断的关系发表公开声明。
第九条公司董事会收到候选人的资料后,应按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
的规定,认真审核候选人的任职资格,经审核合格的候选人成为董事、监事候选
人。
第三章董事、监事的选举及投票
第十条公司非独立董事、独立董事和监事的选举应分开进行,均采用累积
投票制。
1、选举非独立董事时,出席股东所拥有的投票表决权数等于其所持有的公
司股份总数乘以该次股东大会应选非独立董事人数之积,该部分投票表决权数只
能投向该次股东大会的非独立董事候选人。
2、选举独立董事时,出席股东所拥有的投票表决权数等于其所持有的公司
股份总数乘以该次股东大会应选独立董事人数之积,该部分投票表决权数只能投
向该次股东大会的独立董事候选人。
3、选举监事时,出席股东所拥有的投票表决权数等于其所持有的公司股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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