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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种岗位作业管理制度.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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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档列表 文档介绍
特种岗位作业管理制度
一般管理规定
第一条本公司特种作业人员范围:(1)电工;(2)焊工;(3)钳工;(4)绞车工;(5)信号工;(6)瓦检员(7)爆破工;(9)通风工;(10)配电工;(11)主扇风机工;(12)安全监测监控工;(13)井下充电工;(14)水泵工;(15)水质化验工等
第二条煤矿所有特种作业人员必须经安全管理部门进行安全技术培训,理论与实际考试合格,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证》后方准独立作业。
第三条特种岗位作业人员必须年满十八周岁。具有初中以上文化水平。身体健康,经过培训具备基本操作技能,从事本工种作业实际工作时间一年以上,方能独立操作。
第四条已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证》的人员,必须进行复训,复训周期按安全管理部门的要求执行。凡到期拒绝复审者,操作证作废,不得继续作业。
第五条特种作业人员要保持相对稳定。调动工种时,要征得煤矿安监部门同意。
第六条调离本工种岗位半年以上的特种作业人员,需回原工种工作时,必须经安监处审查考核,合格后方可恢复原工种,独立操作。
第七条特种岗位作业人员上岗操作时,必须严格执行特种岗位《操作技术规程》和《岗位责任制》。
第八条对在安全生产和预防事故方面做出显著成绩的特种作业人员,安监组可报煤矿领导给予奖励。对违章作业或造成事故者,安监处可根据情节,有权扣证一至十二个月或给予经济处罚。对触犯刑律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九条各单位要加强对特种作业人员的安全技术管理,经常检查特种作业人员的安全操作,严格实行凭证操作制度,无证者一律不准进行特种作业。对安排无证人员进行特种作业的单位,发生事故,根据情节,要追究单位领导和有关人员的责任,直至刑事责任。
第十条本制度由劳人部、安监组负责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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