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竞争法-4.pp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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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编反垄断法律制度
反垄断法律制度是竞争法制度的核心组成部分,旨在对各种排斥与限制竞争、减少与削弱竞争以及消除竞争的行为进行规制,解决竞争的不充分、不自由等问题,具有直接维护竞争自由的意义,因此,反垄断法有竞争自由法之称。本编系统论述了反垄断法制度体系的七大具体微观制度规则:垄断协议控制制度;滥用市场支配地位控制制度;经济力量过度集中控制制度;滥用行政权力限制竞争控制制度;反垄断法豁免制度;反垄断法域外效力制度;反垄断执法制度等。
第四章反垄断法概述
反垄断法是市场经济高度发展的产物,是现代竞争法的核心组成部分,旨在规制市场中的各种垄断与限制竞争行为,促进和保护自由竞争,维护竞争所代表的社会公共利益与私人合法权益,被誉为经济宪法。本章从反垄断法的概念、特征、功能、地位以及制度体系等方面,对反垄断法作概括论述,为进一步理解和掌握反垄断法的各种具体微观制度奠定基础。
第一节反垄断法的概念
反垄断法是国家为促进和保护竞争,通过规制垄断与限制竞争行为来调整竞争关系以及与竞争有密切联系的其他社会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理论研究
反垄断法概念的多视角解读
(1)反垄断法属保护型部门法
(2)反垄断法在很多国家直接被称为“竞争法”
(3)反垄断法有形式意义上的反垄断法和实质意义上的反垄断法之分
第二节反垄断法的调整对象
竞争法的调整对象是竞争关系及与竞争有密切联系的其他社会关系
反垄断法作为竞争法的组成部分之一,其调整对象无疑应包含于竞争法的调整对象之中,即应属于竞争关系及与竞争有密切联系的社会关系的范畴
反垄断法调整垄断与限制竞争行为所涉及的竞争关系及与竞争有密切联系的社会关系,以维护竞争的自由和民主;
反不正当竞争法调整不正当竞争行为所涉及的竞争关系及与竞争有密切联系的社会关系,以维护竞争的公平、公正与正当。
反垄断法与反不正当竞争法在调整对象上的总体一致与具体差别,决定了二者既同属竞争法范畴,又各自独立,自成体系,分别以各自独特的运作方式共同为促进和保护竞争作出贡献。
理论研究
如何确定反垄断法的调整对象
反垄断法作为一个保护型法律部门,基于促进和保护竞争的需要,其所调整的社会关系是多层次和多方面的。首先,反垄断法的调整对象包括两个层次
第一层次是垄断与限制竞争行为所涉及的竞争关系,这是反垄断法调整的主要内容和基础;
第二层次是与垄断和限制竞争行为所涉及的竞争有关的其他社会关系,它是以反垄断法所调整的竞争关系为基础而形成的“关联”社会关系
第三节反垄断法的特征
一、反垄断法具有竞争法的一般特征
反垄断法作为竞争法的组成部分之一,具有竞争法的一般特征
反垄断法以促进和保护竞争为己任、以维护社会公共利益为根本目的的指导思想,正是竞争法社会责任本位特征的具体体现;
反垄断法通过对市场中特定竞争者个体竞争行为的约束或限制,以实现保障市场整体竞争自由之目的的调整方式,正是竞争法的国家干预性特征的反映;
而将市场的结构与状态纳入法律规制范畴的竞争法特征,正是针对反垄断法而言的
二、反垄断法以规制垄断与限制竞争行为为基本内容
旨在促进、保护竞争与维护竞争活力的反垄断法,以规制垄断和限制竞争行为为基本内容,从而与旨在维护竞争秩序与竞争道德、以规制不正当竞争行为为基本内容的反不正当竞争法区别开来。反垄断法从规制垄断与限制竞争行为入手促进竞争的特征,使其成为竞争法体系中独一无二的法律制度
三、反垄断法具有较强的经济政策性
与其他法律相比较,反垄断法具有较强的经济政策性
表现在两个方面:
反垄断法律制度的形成,与国家的经济政策密切相关
是反垄断法的执法和司法活动带有很强的政策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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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时间2018-06-1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