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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02章银行业的管制和法律.pp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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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2章
本章揭示银行管理决策范围如何被政府管制限制,并说明法律和管制如何影响银行对公众提供的服务。
政府政策和管制对银行的影响
银行管制的理由
保护公众储蓄
控制货币供给
提供充足的平价贷款
公众信任
垄断势力
支持政府活动
帮助特定经济部门发展
银行管制的理由
虽有上述众多的管制理由,法规必须平衡且有限,只有这样:
(1)银行才能开发满足公众需求的新业务
(2)才能保持金融服务方面的竞争,形成一个合理的价格,保证服务的数量及质量
(3)不会扭曲私人部门的政策,妨碍资源的有效分配,浪费稀缺资源(例如政府支撑有权破产的银行)
中国大陆的商业银行法
商业银行法
第二条本法所称的商业银行是指依照本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设立的吸收公众存款、发放贷款、办理结算等业务的企业法人。
中国大陆的商业银行法
第三条商业银行可以经营下列部分或者全部业务:      (一)吸收公众存款;      (二)发放短期、中期和长期贷款;      (三)办理国内外结算;      (四)办理票据贴现;      (五)发行金融债券;      (六)代理发行、代理兑付、承销政府债券;      (七)买卖政府债券;      (八)从事同业拆借;      (九)买卖、代理买卖外汇;      (十)提供信用证服务及担保;      (十一)代理收付款项及代理保险业务;      (十二)提供保管箱服务;      (十三)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的其他业务。
中国大陆的商业银行法
第十条商业银行依法接受中国人民银行的监督管理。
第十三条设立商业银行的注册资本最低限额为10亿元人民币。城市合作商业银行的注册资本最低限额为 1亿元人民币,农村合作商业银行的注册资本最低限额为 5千万元人民币。注册资本应当是实缴资本。
第十九条……设立分支机构必须经中国人民银行审查批准。      商业银行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设立分支机构,应当按照规定拨付与其经营规模相适应的营运资金额。拨付各分支机构营运资金额的总和,不得超过总行资本金总额的 60%。
中国大陆的商业银行法
第三十九条商业银行贷款,应当遵守下列资产负债比例管理的规定:      (一)资本充足率不得低于8%;      (二)贷款余额与存款余额的比例不得超过 75%;      (三)流动性资产余额与流动性负债余额的比例不得低于 25%;      (四)对同一借款人的贷款余额与商业银行资本余额的比例不得超过 10%……
第四十三条商业银行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不得从事信托投资和股票业务,不得投资于非自用不动产。      商业银行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不得向非银行金融机构和企业投资。
中国大陆的商业银行法
第四十六条
同业拆借,应当遵守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期限,拆借的期限最长不得超过 4个月。禁止利用拆入资金发放固定资产贷款或者用于投资。   
拆出资金限于交足存款准备金,留足备付金和归还中国人民银行到期贷款之后的闲置资金。拆入资金用于弥补票据结算,联行汇差头寸的不足和解决临时性周转资金的需要。
中国人民银行法
中国人民银行在国务院领导下,制定和实施货币政策,对金融业实施监督管理。
第二十二条中国人民银行为执行货币政策,可以运用下列货币政策工具:      (一)要求金融机构按照规定的比例交存存款准备金;      (二)确定中央银行基准利率;      (三)为在中国人民银行开立帐户的金融机构办理再贴现;      (四)向商业银行提供贷款……(期限不得超过 1年)
中国人民银行法
第六十四条商业银行已经或者可能发生信用危机,严重影响存款人的利益时,中国人民银行可以对该银行实行接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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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时间2018-06-1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