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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节 工伤保险.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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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节_工伤保险第四节工伤保险
一、工伤保险的概述
二、工伤保险的范围与工伤认定
三、工伤保险基金
四、工伤的劳动能力鉴定
五、工伤保险的待遇
六、工伤预防与职业康复
一、工伤保险概述
(一)工伤的内涵
又称“职业伤害”,一般指职工在生产劳动中由于生产或工作过程中的不安全、不卫生等因素或与之相关的意外伤害所造成的死亡、劳动者身体的负伤或残废、职业病。
(二)工伤保险的内涵:
工伤保险是劳动者在生产和工作中遭受意外伤害,或因长期接触职业性有毒有害因素引起职业伤害后,由国家和社会给予负伤者、致残者及死亡者生前供养亲属提供必要物质帮助的一种社会保障制度。
(三)工伤归责的发展阶段与工伤社会保险的产生
1、工伤责任归属的三个阶段
“劳动者自身责任”阶段:
产业革命初期,主流观念认为:劳动者遭受职业伤害的全部损失均应由劳动者自己承担,雇主不承担任何责任。
“雇主过失赔偿”阶段
欧洲工业化初期和中期,工伤的原因若是出自雇主一方,受伤劳动者可获得雇主赔偿,且雇主过失程度,与赔偿额度正相关。
其依据:民法的“归责原则”
“雇主责任”阶段
雇主责任制的理论依据:“职业危险原则”
正常情况下,劳动者无故意伤残的动机;
现代大机器生产条件下工伤事故的发生具有客观性。
2、社会工伤保险对雇主责任制的取代
工伤保险的特征:
立法颁布,强制实施;
设立基金,统筹使用;
长期待遇与短期待遇相结合,保险与补偿相结合;
政府行为,注重社会效益。
(四)工伤保险的实施原则
1、“无过失补偿”原则
指工伤事故的发生,不论是雇主还是雇员,或是双方共同的过失,雇主都应负责,并依照法律给予工伤者补偿经济损失。
2、个人不缴费原则
工伤保险费由企业(雇主)缴纳,职工个人不缴纳任何费用,其原因在于工伤的发生,意味着劳动者在创造物质财富的同时,又付出了鲜血和生命的代价,所以个人不缴费在各国已成共识。
3、严格区分因工负伤与非因工负伤的界限,实行区别保险待遇的原则
4、补偿直接经济损失为原则
直接经济损失,是指劳动者工资收入方面的损失。
间接经济损失,是指劳动者直接经济损失以外的其他经济损失,如兼职收入、业余劳动收入等。
5、工伤保险与工伤预防、职业康复相结合的原则
二、工伤保险的范围与工伤认定
(一)工伤保险覆盖的对象及适用范围
从整体情况看,工伤保险一般适用于工薪劳动者,独立劳动者通常不包括在内。
我国《工伤保险条例》(2003年4月27日颁布,2010年12月20日修订)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基金会、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等组织和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以下称用人单位)应当依照本条例规定参加工伤保险,为本单位全部职工或者雇工(以下称职工)缴纳工伤保险费。
适用范围内的企业:中国境内的各类企业,包括国有、集体、三资、港澳台资、私有、民营、联营、乡镇企业等,均是《工伤保险条例》的实施对象。“未参加工伤保险期间用人单位职工发生工伤的,由该用人单位按照本条例规定的工伤保险待遇项目和标准支付费用。”
适用范围内的“职工”:是指与用人单位存在劳动关系(包括事实劳动关系)的各种用工形式、各种用工期限的劳动者。
(二)工伤保险的事故范围
《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规定: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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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时间2018-06-1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