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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读合同法解释(二).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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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读《合同法解释二》
法律报告  2009-12-07 09:38   阅读76   评论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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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公布的《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以下简称“解释”)于2009年5月13日施行。解释是对《合同法》实施十年来和合同审判实践中出现的问题、难题的一次集中梳理和应对。
解释包括六个部分共30条,分别对合同的订立、合同的效力、合同的履行、合同的权利义务终止、违约责任和附则进行了较为全面的解释,有如下主要特点:
一、扩大解释合同形式,从宽认定合同效力,严格适用合同无效法定条件
解释对合同的形式除法律有特别规定以外不作限制,从宽认定。根据解释第一条,当事人对合同是否存在发生争议时,人民法院能够确定当事人名称或者姓名、标的和数量的,一般应当认定合同成立。合同形式在书面、口头之外的其他形式“能够推定双方有订立合同的意愿”的,即只要有证据证明双方确实有订立合同的意愿,合同即成立。同时解释规定,在合同上摁手印,具有与签字或盖章同等的法律效力等规定都大大简化了交易方式,上述规定特别有利于中小企业及批发贸易商户日常交易活动。
对因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定而无效的情形,作了限缩型解释。将“强制性规范”限缩解释为:效力性强制规定;从而从严掌握合同无效情形,积极促成合同的有效,支持合同的履行。解释明确规定“无权代理人以被代理人的名义订立合同,被代理人已经开始履行合同义务的,视为对合同的追认”。
虽然解释对合同的效力从宽认定,但认定合同是否有效存在仍需要证据证明。在日常交易往来中,建议企业对没有订立书面合同的交易保存好足以证明合同存在的证据,例如,送货单、发票、收货确认凭证等单据。
二、引入情势变更原则防止合同显失公平
解释规定了“情势变更”原则,即“合同成立以后客观情况发生了当事人在订立合同时无法预见的、非不可抗力造成的不属于商业风险的重大变化,继续履行合同对于一方当事人明显不公平或者不能实现合同目的,当事人请求人民法院变更或者解除合同的,人民法院应当根据公平原则,并结合案件的实际情况确定是否变更或者解除”。其主要解决合同订立的时候是公平的,在合同生效后由于社会环境发生重大变化,使一方当事人遭受重大的损害,造成双方当事人显失公平的问题。企业以此向法院请求变更或解除合同前,应先了解:1、情势变更是非不可抗力造成的;2、要严格区分变更的情势与正常的市场风险之间的区别。
三、从严限定格式条款效率公平两者兼顾
格式条款的优点是缔约手续简化,缔约时间短,交易成本低,效率高。但由于其不可更改性、附合性的特点及消费者的弱势地位,易造成对消费者权益的侵害,成为消费者投诉企业的重点。在权衡效率和公平两者基础上,解释对格式条款作了较好的处理。解释提出,“提供格式条款的一方对格式条款中免除或者限制其责任的内容,在合同订立时采用足以引起对方注意的文字、符号、字体等特别标识,并按照对方的要求对该格式条款予以说明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该条款的效力。但“提供格式条款一方对已尽合理提示及说明义务承担举证责任”。同时,解释规定“提供格式条款的一方当事人违反合同法第三十九条第一款关于提示和说明义务的规定,导致对方没有注意免除或者限制其责任的条款,对方当事人申请撤销该格式条款的,人民法院应当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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