辩护词
审判长、审判员:
我是本案被告人杨忠胜的辩护人,我为杨忠胜作无罪辩护,下面是我的辩护意见。
一、杨忠胜的行为不构成诈骗罪,首先,杨忠胜没有虚构借款理由,在杨忠胜向营口市宏源典当公司借款时,杨确实有承包方程公司的想法,而且在大洼县水利局2009年2月15日的党委扩大会上正式提出过(有大洼县水利局2009年2月15日的党委扩大会议记录为证)。退一步讲,即便杨没有明确真实借款理由,他虚构借款理由只是民事欺诈行为,杨忠胜的借款行为属民间借贷,没有法律规定民间借贷必须明确借款理由,生活中,因一些不便说出的借款理由,而借其它理由借款是很常见的。司法实践中,民事借贷案件借款方改变约定的借款用途的情形也屡见不鲜,出借方依法可以中止合同并追究借款方的违约责任,不再发放贷款,但借款方并不应此构成诈骗罪。其次,介绍王敏、李玲、崔麒龙等人身份只是生意场上的寒暄,这次生意成交,佟老板看准和信赖的是杨忠胜,而非其他人,所以,介绍介绍王敏、李玲、崔麒龙等人身份真实与否与本案是否构成犯罪无关联性,不应成为杨构成诈骗罪的行为要件。
二、杨忠胜主观上没有非法占有他人财产的目的,不构成诈骗罪。
诈骗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事实、隐瞒真相骗取他人钱财,数额较大的行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是该罪的首要要件。本案被告人杨忠胜在向营口市宏源典当公司借款时,是为了承包方程公司也好,是为了垫付招商引资前期费用也好,都是为了经营生意,为了赚钱,赚了钱之后偿还债权人本息,而且是高息,没有任何迹象表明杨忠胜有不想还钱的想法,更没有这样的做法。这一点从杨忠胜将自己的全部积蓄和从其他朋友处借的全部款项都投入到其中,就可以得出肯定性的结论。至于其现在欠款不能及时全部还清,是因为资金被他人占用,一时不能归还,才造成杨忠胜不能履行借款合同,而不是一开始就是为了虚构事实骗钱,后又拒不还款。
综上,杨忠胜的行为不构成诈骗罪,他与营口市宏源典当公司的借款关系属于民法调整范围。应当由民法、民事诉讼法来调整,不应追究其刑事责任,请法庭根据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的原则,对杨忠胜作出公正的判决。
辩护人:陈亚民
2011年2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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