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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世贸框架下看专利法.doc


文档分类:法律/法学 | 页数:约3页 举报非法文档有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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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世贸框架下看专利法
“摘要”中国的专利法自制定至今,共经历了两次修改,尤其经第二次修改后,对专利的保护达到了一个很高的水平。那么对于我国这样一个发展中国家,是否有必要采取这么高的保护标准,采取高标准的专利保护对于我国的技术创新和发展是否有益,在新法实施已届两年之际,我们可以结合现实的案例对之进行检讨。本文旨在就此发表一些自己的看法。

“关键词”,那么仍可在欧盟市场上销售。而其他使用了含有偶氮染料的纺织品或皮革制品被检测出上述有害芳族***的含量超过30ppm,那么该纺织品在欧盟市场上将被禁止销售。对相同染料的产品采用不同的标准,违反了非歧视性原则。协议中还规定,制定、采用和实施技术性措施,成员方还应遵守以下具体规则:必要性规则、贸易影响最小规则、协调规则、特殊和差别待遇规则。国际贸易产生的基础即是国家比较利益的实现,这也是世贸组织在历来的争端解决中一直秉持的观点。由于我国是发展中国家,劳动力成本低,纺织品和服装出口一直在我国的国际贸易中占有重大比重。禁止这些产品进口,将使我国有关的比较利益无法实现,严重损害了我国进行国际贸易的初衷和利益所在,违反了必要性原则和贸易影响最小原则。舍此之外,另一种比较可行的方法就是购买一些典型染料的专利,然后集中国内的技术力量进行改进,力争在短时间内形成自己的新专利,通过交叉许可来节省母专利的许可费用。但是,这种方法一是要花费大笔许可费,二是研发新技术成算几何难以预料,所以存在着极大的风险。我国专利立法的目的是为促进国内的技术进步以推动经济发展,如果保护专利的结果有碍这一目标的实现甚至恰恰相反,我们就必须反思在立法技术上犯了什么错误。

三、专利法二次修改若干内容与TRIPS及别国规定的差异之处
在第二次修改中,涉及了这样一些内容:许诺销售、善意侵权和侵权赔偿额。这几条主要是按照TRIPS的标准进行修改的,但是又与TRIPS不尽相同,也与西方发达国家不尽一致。首先,鉴于TRIPS协议明确规定专利权包括未经专利权人许可,他人不得“许诺销售”其专利产品的内容,而我国当时立法中没有,司法实践中也没将其归入“销售”行为,为了明确表示我国专利法的规定与TRIPS协议的要求相一致,在专利权内涵的规定中增加了该项内容。但是,作为“offering for sale”的本意来讲,是指要约性质的许诺,我们用“许诺销售”,与TRIPS相比,扩大了“许诺”的范围,也就是扩大了专利权的保护范围。其次,关于善意侵权的赔偿责任。修改后仍规定侵权人不承担赔偿责任的行为仅限于使用和销售,并且还要求善意侵权人必须证明其产品的合法来源,这比德、英、日等国规定的处罚都要重。由于商家的进货和销售渠道都属于贸易秘密甚至商业秘密,除非侵权行为严重,否则不宜随便侵犯之。第三,对于法定赔偿额的范围。由于权利人的损失和侵权人的所得很难明确的查明,所以专利法修正案规定:
“被侵权人的损失或者侵权人获得的利益难以确定的,参照该专利许可使用费的倍数合理确定。”可是如按此规定,赔偿的最低数额是专利许可使用费的一倍,违反了民法的填补原则,比美国等国家规定的最低限还要高,似有不妥。

四、世界知识产权保护趋势分析

当今以西方发达国家为主导的意见认为,随着计算机软件、遗传工程、基因工程、网络技术等的飞速发展,拓展了技术涵盖的领域,所以应该扩大知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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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时间2018-06-1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