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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大责任事故罪.doc


文档分类:法律/法学 | 页数:约3页 举报非法文档有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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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档列表 文档介绍
重大责任事故罪
(一)概念和特征
1、是指在生产、作业中违反有关安全管理的规定,因而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或造成严重后果的行为。
客体:生产、作业安全。
客观方面:行为人要具有在生产、作业中违反有关安全管理的规定,因而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或造成严重后果的行为。
构成要件:强调行为的生产、作业性;
(1)行为人必须具有违反有关安全管理规定的行为。如果行为人的行为不违反规章制度,那么即使发生了重大事故,造成了严重后果,也不够成重大责任事故罪。
(2)行为人违反安全管理规定的行为,只能发生在生产、作业过程中并与生产、作业有直接联系。案例
(3)行为人在生产、作业过程中违反安全管理规定的行为必须造成了重大伤亡事故或者其他严重后果。
“重大伤亡事故或者其他严重后果”:
2007年2月28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危害矿山生产安全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四条发生矿山生产安全事故,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一百三十四条、第一百三十五条规定的“重大伤亡事故或者其他严重后果”:
(一)造成死亡一人以上,或者重伤三人以上的;
(二)造成直接经济损失一百万元以上的;
(三)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情形。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一百三十四条、第一百三十五条规定的“情节特别恶劣”:
(一)造成死亡三人以上,或者重伤十人以上的;
(二)造成直接经济损失三百万元以上的;
(三)其他特别恶劣的情节。
主体为特殊主体:一切从事生产、作业的人
2007年2月28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危害矿山生产安全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刑法第一百三十四条第一款规定的犯罪主体,包括对矿山生产、作业负有组织、指挥或者管理职责的负责人、管理人员、实际控制人、投资人等人员,以及直接从事矿山生产、作业的人员。
企业的性质,不影响本罪的成立。
主观方面为过失:
是一种业务上的过失,业务上过失要求的注意义务比一般过失要求的注意义务要多。
强调在明知安全管理规定情况下,在生产作业中对安全管理规定的违反。
对违章行为造成的危害后果所持的是过失的心理态度,对于行为人违反有关安全管理规定,则往往是明知故犯。
(二)认定
1、本罪的罪与非罪
2、本罪与玩忽职守罪的界限
强令违章冒险作业罪
(一)概念和特征
1、是指在生产、作业中强令他人违章冒险作业,因而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或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行为。
2、特征:
客体:生产、作业安全。
客观方面:行为人要具有在生产、作业中强令工人违章冒险作业,因而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或造成严重后果的行为。
构成:1)行为人实施了强令他人违章冒险作业的行为。
2)因他人被强令违章冒险作业而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
主体为特殊主体:从事生产、施工、作业等管理工作的人员。
包括对生产、作业负有组织、指挥或管理职责的负责人、管理人员、实际控制人、投资人等人员,以及直接从事生产、作业的人员。
主观方面为过失:
对强令他人违章冒险作业行为造成的危害后果所持的是过失的心理态度,对于强令他人违章冒险作业而言,则往往是明知故犯。
简介:重大劳动安全事故罪
原刑法135条:工厂、矿山、林场、建筑企业或者其他企业、事业单位的劳动安全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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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上传人sxlw20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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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时间2018-06-1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