物权法专题(物权法学****要点)
风险管理部李贺
资产管理公司在日常业务中,不可避免的地会涉及适用物权法,特别是有关担保制定的法律问题。此次培训我们主要学****物权法》《担保法》的有关内容。
本次学****内容的定位:
第一部分:了解《物权法》的基本架构、物权的基本理论和原则、物权变动规则、物权的保护。
第二部分:结合物权基本理论、原则和变动规则重点了解担保物权的制度。
物权法上的物
《物权法》第2条第1款规定:“因物的归属和利用而产生的民事关系,适用本法。”该条第2款第1句又规定:“本法所称物,包括不动产和动产。”
通说认为,物权法上的物是有体物,只能是:(1)人体之外的物;(2)人依靠正常的力量能够控制也有必要控制的物。
物权法的基本原则
(一)物权法定原则
《物权法》第5条规定:“物权的种类和内容,由法律规定。”这就是物权法定原则。
基本要求:
:当事人约定法律关系变动时,只能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选择物权种类,当事人无权创设新的物权类型。
:即当事人在法律关系中约定的物权以及物权法律关系的内容,只能由法律规定。不能是当事人理解的物权,或者某些地方规章、部门规章规定的物权。
(二)物权绝对原则
指物权只能由权利人依法并根据自己的意愿享有并行使的原则。虽然《物权法》没有明确地指出这一原则,但其结构和基本立法理念是按照这一原则建立起来的。可以理解为两个方面:
。意味着除遵守法律之外,物权人完全可以按照自己的意愿行使权利。
。确定某人对某物享有某种物权,也就在同时排斥了其他任何人对该物享有同样的物权。所以,权利人可以根据其权利排斥第三人的干涉。不过,由于完全物权和限制物权有不同的效力,其排他的范围和效力略有差异。
(三)物权的区分原则
即在依据法律行为发生物权变动时,物权变动的原因与物权变动的结果作为两个法律事实,它们的成立生效依据不同的法律根据的原则。《物权法》第15条规定:“当事人之间订立有关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不动产物权的合同,除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合同另有约定外,自合同成立时生效;未办理物权登记的,不影响合同效力。”
(四)物权公示原则
即指物权的各种变动以法律许可的方式向社会展示,从而获得社会的承认和法律保护的原则。
《物权法》不动产物权公示的基本方式
不动产登记。
不动产交付。
不动产物权其他公示方式。
《物权法》动产物权的公示方式
动产的交付与占有
准不动产的登记与交付
权利物权的公示方式:“公示要件主义”。
公示的法律效力
(五)物权特定原则
要求物权支配的客体必须物定化,必须与其他物有明确肯定的区分原则。
基本要求:
物必须已经存在。
物必须特定。
物权变动(重点在不动产物权登记制度)
所谓物权变动,指物权的设立、移转、变更和消灭。
物权的设立:创设一个本来不存在的物权,如依据法律行为设定抵押权;
物权的变更:指在主体不变更的条件下改变物权的内容,如改变地上权的期限或者内容。
物权的消灭:指物权的终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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