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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师复稿 我国刑事和解制度的理性思考 初稿阶段 1稿.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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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师复稿_我国刑事和解制度的理性思考_初稿阶段_1稿四川农业大学网络教育
毕业论文
专业
法学
学号
W330209114002
姓名
夏娜
成绩
初审
意见
指导老师签名:
评审
意见
答辩老师签名:
备注
我国刑事和解制度的理性思考
——以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为背景
四川农业大学远程与继续教育学院法学专业夏娜
摘要:随着行刑社会化和刑罚轻缓化趋势的发展,在我国宽严相济政策指导下,催生了一种新的纠纷解决方式,即以刑事被害人为中心的,由加害人、受害人和国家参与的三维刑事诉讼结构模式——“刑事和解”。与传统刑事司法相比,刑事和解有利于切实保障刑事被害人的权利,有利于加害人重返社会,有利于恢复被犯罪破坏的社会关系、维护社会秩序,节省了被害人、加害人的成本和国家的司法资源。然而,刑事和解作为一种新兴事物,它的出现必然面临着许多问题,我国并没有将这项制度纳入法律化、制度化的轨道。因此,笔者仅结合本人研究就如何构建一个比较符合我国国情的刑事和解制度作一探讨,力求通过适用范围、适用条件及具体做法等方面的制度设计来减少风险。
关键词:刑事和解宽严相济

新中国成立以来,惩办和宽大相结合的基本刑事政策在二十余年的“严打”刑事政策的高压之下,实质上已经变成了实然的刑事政策。伴随着以人为本,科学发展观理念的提出,在当下全国全力构建和谐社会、建设小康社会的背景下,严打的刑事政策显然已经不符合时代的要求,一种新的刑事政策——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应运而生,越来越受到理论者和实践者的拥护。宽严相济,顾名思义,即指惩罚犯罪者的制裁措施应该有的放矢,该宽则宽,该严则严,宽严相适,宽严协调。[1]此定义出自于王顺安刘艳萍著的《论宽严相济与三个刑事政策的关系》一文。
随着传统以罪犯为中心的监禁、矫正政策的失败,传统的“报复性司法”所存在的缺陷日益凸显,一种新的利益争端解决方式——恢复性司法, 在上世纪六七十年代应运而生并在不少国家得到如火如荼地发展。近年来随着经济和法律的全球化,西方国家的刑事和解制度——作为恢复性司法的主要模式之一,越来越走入人们的视野,我国学者开始关注刑事和解制度的中国构建,希望通过借鉴西方制度的合理内核,改造我国的刑事司法,以适应中国的法治现代化的需要。而刑事和解制度的引进和发展恰恰是宽严相济刑事政策的体现,体现出了我国立法者以人为本的思想理念。然而,刑事和解制度如何才能准确地体现该宽则宽,该严则严的刑事政策呢?一味的“严”或者“宽”都是不可取的,我们应该找出一个最符合我国特色的平衡点,以更好地为我国社会主义建设护驾启航。
一、刑事和解制度的概述
(一)刑事和解制度的起源、定义
1、刑事和解制度的起源
刑事和解的思想渊源最早可追溯到原始社会的私人分割赔偿, 但是作为一种刑事思潮和理论, 刑事和解始于20世纪70年代,此后二十年间, 在西欧、北美,大洋州等数十个国家得到不同程度的发展和应用。刑事和解制度起源的最初动因主要基于以下两点:
第一,对被害人利益的关注。传统的刑事司法制度将犯罪视为对公共秩序和国家利益的侵害,强调犯罪人的权利保障,被害人仅限于参与公诉人一方的控诉或相当于控方证人, 其地位被边缘化, 被害人利益被“正义”的国家利益替代,其个人权利长期受到漠视。随着被害人主义的发展,被害人权益的保护问题被日益关注, 成为刑事和解兴起的最初动因。
第二,对犯罪人复归社会的关注。监狱一直都被视为改造犯罪的主要场所,人们期望通过对罪犯自由的剥夺使其感受到痛苦和耻辱, 进而达到改造罪犯的目的。但事与愿违,在司法实践中, 罪犯在监狱中很容易受到“交叉感染”,同时, 监狱的封闭性使罪犯长期远离正常的社会环境和人际关系,难以回归社会。监狱行刑正在遭到学者们的强烈批判[1]。
2、刑事和解制度的定义
关于刑事和解制度的定义,我国学者具有代表性的有如下几种:
第一种观点,强调其是一种诉讼制度,如有学者认为“刑事和解,是指在刑事诉讼程序运行过程中,被害人和加害人以认罪、赔偿、道歉等方式达成谅解以后,国家专门机关不再追究加害人刑事责任或者对其从轻处罚的一种案件处理方式。即被害人和加害人达成一种协议和谅解,促使国家机关不再追究刑事责任或者从轻处罚的诉讼制度。[2]”
第二种观点,强调刑事和解的实体法意义,如有学者认为:“所谓刑事和解,是指犯罪行为发生后,经由司法机关的职权作用,被害人与犯罪人面对面地直接商谈,促进双方的沟通与交流,从而确定犯罪发生后的解决方案,目的是恢复犯罪人所破坏的社会关系,弥补被害人所受到的伤害,使犯罪人改过自新、复归社会。”
第三种观点,强调刑事和解的诉讼程序性和实体法意义,即认为刑事和解,就是在查明犯罪事实的基础上,借助社会基层组织等社会力量的协作和利害关系人的参与,在侦查、起诉、审判和执行等环节,以恢复社会和谐和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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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时间2018-06-1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