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汶川县森林公安局民警执法过错追究规定.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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汶川县森林公安局
民警执法过错责任追究规定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保障森林公安机关及其人民警察依法正确履行职责,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警察法》和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局工作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执法过错是指公安机关人民警察在执行职务中,故意或者过失造成的认定事实错误、适用法律错误、违反法定程序或者其他执法错误。
第三条在执法过错责任追究工作中,公安业务部门、法制、督察、政工等部门应当互相支持,积极配合。
第二章执法过错责任追究范围
第四条民警在执行职务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追究执法过错责任:
(一)违反法律规定,对应当立案或者撤销的刑事、治安、林业行政案件不予立案、撤销,对不应当立案或者撤销的案件予以立案、撤销的;
(二)明知违法而实施行政处罚的;
(三)在办案中弄虚作假、逼供、骗供、诱供,逼取证人证言的,或者因为在勘验、检查、鉴定中出现重大失误、疏漏而造成案件错误处理的;
(四)因办案人员的主观过错导致案件主要犯罪事实错误,检察院不予批捕、不起诉或者人民法院判决无罪的;
呈报劳动教养案件,因办案人员的主观过错导致案件主要事实错误,审批机关不予批准的;
(五)应当报捕而未报捕、应当起诉而未起诉,该作行政处罚、劳动教养而不报、漏报或作降格处罚(处理)的;
(六)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符合劳动教养、行政处罚条件而不予批准的;
(七)因办案人员的主观过错导致行政案件主要事实错误或者严重违反法定程序,被人民法院、复议机关撤销具体行政行为的;
(八)对没有犯罪事实或者没有证据证明有犯罪重大嫌疑的人,错误采取刑事拘留、取保候审、监视居住等刑事强制措施,或者超过法定期限办案情节严重的;
(九)违反法律规定,作出拘留、罚款、吊销许可证和执照,没收财物等行政处罚,或者采取劳动教养、少年收容教养、收容教育等限人身自由措施的;
(十)违反法律规定,对财产采取查封、扣押、冻结、追缴、没收等刑事、行政强制措施,或者违反国家规定征收财物、收取费用的;
(十一)拖延履行或者拒绝履行法定职责造成严重后果的;
(十二)错误执行或者拒不执行发生法律效力的刑事、行政裁判、复议决定和其他纠正违法的决定、命令,造成严重后果的;
(十三)越权办案,插手经济纠纷的;
(十四)其他故意或者过失违反法律、法规、规章规定,依照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人民警察执法过错责任追究规定》应当予以追究的执法过错。
第五条民警在执行职务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追究执法过错责任:
(一)通过内部审核自行纠正,并有效防止不良后果发生的;
(二)本级或上级执法监督机构发现前已经加以纠正,尚未造成损害后果的;
(三)因案件疑难,依据现行法律、法规难以作出明确结论或定性处理不当的;
(四)确因不能预见或者不能抗拒的原因导致错案;
(五)因当事人作虚假陈述或供述、提供虚假证明材料等故意行为导致错案的;
(六)执行上级命令的;
(七)其他依据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人民警察执法过错责任追究规定》可以不予追究的情形。
第六条民警在执行职务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从轻或者免予追究执法过错是责任:
(一)由于轻微过失造成执法过错的;
(二)主动承认错误,并及时纠正的;
(三)执法过错发生后能够配合有关部门工作,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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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时间2018-06-1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