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九章《招投标法》简介
《招投标法》是社会主义市场法律体系中非常重要的一部分,是整个招投标领域的基本法。包含六个方面的内容。第一章规定了立法的宗旨,适用范围,强制招标的范围和应遵循的基本原则,第二章至第四章规定了招标、投标、开标、评标和中标各阶段的行为规则;第五章规定了违反上述规则应承担的法律责任;第六章为附则,规定本法例外适用情形以及生效日期。
招投标法适用范围、强制招标范围及基本原则
一、适用范围
二、强制招标范围(招投标法第三条)
三、招投标法活动中应遵循的原则(招投标法第五条)
一、适用范围
1. 《招投标法》只适用于在中国境内进行的招标投标活动
2. 《招投标法》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全部领域
,不论招标主体性质,招标采购的资金性质,招标采购项目的性质如何都要适用本法
二、强制招标范围
1. 大型基础设施、公用事业等关系社会公共利益、公众安全的项目;
2. 全部或者部分使用国有资金投资或者国家融资的项目;
3. 使用国际组织或者外国政府贷款、援助资金的项目。
三、招标投标活动中应遵循的原则
公开原则
公平原则
公正原则
诚实信用原则
招标、投标
一、招标
(第八条)
(第九条)
:
公开招标和邀请招标
(第二十三条、二十四条)
二、投标(招投标法第三章)
(第二十五条)
、签收、补充、修改或撤回
开标、评标和中标
一、开标
、地点
1)开标由招标人主持,邀请所有的投标人或授权代表参加;
2)开标时由投标人或其代表检查投标文件的密封状况;
3)开标过程应该记录,并存档备案。
二、评标
《招投标法》规定: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其评标委员会由招标人的代表和有关技术、经济等方面的专家组成。成员人数为五人以上单数,其中技术、经济等方面的专家不得少于成员总数的三分之二。
,和投标人对投标文件的澄清
、方法、评标报告
(第三十七至四十条)
三、中标
,并提交履约保证金
(第四十五至四十八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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