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禁摩限电指引.doc


文档分类:法律/法学 | 页数:约10页 举报非法文档有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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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档列表 文档介绍
“禁摩限电”执法指引
一、执法主体
为加大工作力度,由交警支队与各分局、各警种联合作战,共同开展“禁摩限电”执法工作,使用盖有交警印章的法律文书。执法主体明确如下:
(一)联合执法:
交警负责开具法律文书、后续罚款、行政拘留、扣留及放行车辆等工作。
(二)分局、其他警种单独查处:
交警负责提供法律文书(简化版,盖交警支队印章,向交警支队交通处报制、领取),由查处单位民警开具法律文书,并由查处单位负责录入交通违法系统,后续行政拘留、罚款及放行、销毁车辆等均由查处单位负责;交警支队交通处、科技处负责对交通违法系统录入、维护予以指导。
引发信访、复议、诉讼等的,由查处单位负责,交警支队给予必要协助。
二、主要法律依据
(一)禁止无牌证、报废摩托车上路行驶
1、《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十一条:“驾驶机动车上道路行驶,应当悬挂机动车号牌,放置检验合格标志、保险标志,并随车携带机动车行驶证。”
2、《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八条:“国家对机动车实行登记制度。机动车经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登记后,方可上道路行驶。”
3、《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十四条第三款:“达到报废标准的机动车不得上道路行驶。”
(二)禁止摩托车、限制电动自行车上路行驶
1、《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三十九条:“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根据道路和交通流量的具体情况,可以对机动车、非机动车、行人采取疏导、限制通行、禁止通行等措施。”
2、《深圳经济特区道路交通安全管理条例》第三十六条第一款:“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可以根据道路通行条件,划定区域、路段、时段,对摩托车、电瓶车以及电动自行车和其他非机动车采取限制通行或者禁止通行的措施,但经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批准并核发专用标志的车辆除外。具体办法由市政府另行制定。”
(三)扣留车辆的主要依据
1、《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五条:“上道路行驶的机动车未悬挂机动车号牌,未放置检验合格标志、保险标志,或者未随车携带行驶证、驾驶证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扣留机动车,通知当事人提供相应的牌证、标志或者补办相应手续,并可以依照本法第九十条的规定予以处罚。当事人提供相应的牌证、标志或者补办相应手续的,应当及时退还机动车。”
2、《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六条:“伪造、变造或者使用伪造、变造的机动车登记证书、号牌、行驶证、驾驶证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予以收缴,扣留该机动车,处十五日以下拘留,并处二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伪造、变造或者使用伪造、变造的检验合格标志、保险标志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予以收缴,扣留该机动车,处十日以下拘留,并处一千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使用其他车辆的机动车登记证书、号牌、行驶证、检验合格标志、保险标志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予以收缴,扣留该机动车,处二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
当事人提供相应的合法证明或者补办相应手续的,应当及时退还机动车。”
3、《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八条:“机动车所有人、管理人未按照国家规定投保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扣留车辆至依照规定投保后,并处依照规定投保最低责任限额应缴纳的保险费的二倍罚款。”
4、《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一百条:“驾驶拼装的机动车或者已达到报废标准的机动车上道路行驶的,公安机关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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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上传人ocxuty7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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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时间2018-06-2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