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起诉状
原告:崔丽,女,1965年06月20日出生,汉族,自由职业者。住南京市鼓楼区黄海路6幢12号。
原告代理人: 王红,女,南京天华律师事务所
被告:李峰,男,1958年11月15日出生,汉族,南京水利局。住南京市鼓楼区黄海路6幢12号。
李霞,女,1984年3月7日出生,汉族,自由职业者, 住南京市鼓楼区黄海路6幢12号。
诉讼请求:
请法院判决李峰将房屋以买卖形式过户到李霞名下无效。
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
事实与理由:
我与被告李峰1987年5月20日登记结婚,婚前有李峰从单位分的公有住房一套,1998年5月1日李峰按房改政策买下此房屋。2007年6月5日,李峰与前妻所生的女儿李霞签订《南京市房地产买卖契约》,将房屋以买卖方式过户到李霞名下。事后得知此事,请法院判决李峰将房屋以买卖形式过户到李霞名下的行为无效。
根据《婚姻法》第十七条、第十九条第一款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十九条规定,该房屋应当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
依据《物权法》第九十七条、《婚姻法》第十七条、《合同法》
第51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第89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共有人之一擅自出卖共有房屋无效的批复》规定,现请求法院判决确认该房屋买卖关系无效。
证人姓名和住址,其他证据名称来源
南京市房地产管理局发的房产证
此致
南京市鼓楼区人民法院
附:(1)本起诉状副本一份
(2)户口簿一份和结婚证一份
(3)证据清单一份及证据材料若干
2007年7月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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