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班主任老师做法是恰当的。
主要的依据是《江苏省中小学生人身伤害事故预防与处理条例》
第二十二条因下列情形之一造成的学生伤害事故,学校行为并无不当的,不承担法律责任:
(三)学生在非教育教学活动期间擅自进校或者自行滞留学校期间发生的;
此案例中学校已经放学,是学生自行滞留学校期间发生的,学校、班主任不承担责任。
第二十三条因下列情形之一造成的学生伤害事故,学校已经履行教育、管理、保护职责的,学生或者其监护人应当承担法律责任:
(二)学生行为具有危险性,学校已尽告诫、制止等义务,但学生拒不改正的;
此案例中某班某学生对学校操场一侧的单杠特别感兴趣,两只手交替吊在上面晃荡,他的行为具有危险性,且班主任班主任发现后,立即加以制止,已尽告诫、制止等义务,但学生放学后又去玩。
第二十六条发生学生伤害事故,学校应当立即采取救助措施,将受伤害学生就近送医疗机构进行救治,保护事故现场,保全相关证据,并及时通知学生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和保险公司。
此案例中班主任获悉后,立即带他去医院诊治,并及时通知了学生家长,妥善处理好和家长之间的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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偶发事件的成因往往非常复杂,难以确定。有的是发生在人际间的,有的则是因为一些始料不及的因素,或是某种已有的矛盾的爆发,或是本已缓和的矛盾的突然激化。人际间的矛盾可能是师生之间的,可能是同学之间的,可能是学生与家长之间的,也可能是学生与社会上某些人之间的。“导火线”可能是学生主动点燃的(如提的问题比较怪、恶作剧等),可能是学生被动引发的(如意外事故、性格异常等),可能是教师的疏忽造成的(如教学中把题目讲错了、批评学生的方法有偏差等),也可能完全是外在因素的波及(如某个学生的家庭变故、外人的突然闯入等)。总之,引起偶发事件的原因是很难确定和预料的,班主任对此应有充分的心理准备。
偶发事件的出现是突然的,表现出不可预料和突发的特点。也许本来处在晴朗的教育天空下,就突然被置于阴云密布的矛盾旋涡中;也许本来还处在教师乐教、学生乐学的融融气氛中,就突然变成剑拔弩张的师生对立的局面。因此,班主任要随时准备应对突发的事件。此案例中学生在散学后玩单杠,事发突然,无法预料。
一般来说,班主任开展教育活动都是在计划的指导下,有条不紊、按部就班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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