环境保护法考点串讲(杨秀清)
环境法在每年司法考试中分值约为1—4分。估计随着“环境风暴”的到来,环境法将会成为今明两年考试的热点,但该法毕竟是小法,分值不会提高太多。
一、环保法的基本原则和主要制度(一)基本原则1.协调发展原则:环境保护与经济发展和社会发展相协调。
2.预防原则:预防为主、防治结合、综合治理。
3.公众参与原则:公众都有参与环境保护的权利与义务。
4.损害环境者付费原则。
(二)主要制度1.环境影响评价制度。
2.“三同时”制度:是指建设项目中的环境保护设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的制度。
3.排污申报登记制度。
4.环境保护许可证制度。
5.征收排污费制度。
6.环境标准制度:注意省级人民政府制定的地方环境质量标准和污染物排放标准应严于国家标准。
7.限期治理制度:注意限期治理的对象有两类:
一是位于特别保护区域内的超标排污的污染源,具体指风景名胜区、自然保护区和其他需要特别保护的区域。
二是造成严重污染的污染源。例如,下列有关环境质量标准的说法哪一个是正确的?(20**年考题)A.环境质量标准包括国家环境标准和各级地方政府制定的地方环境标准B.对国家污染物排放标准已作规
定的项目,不得制定地方标准C.凡是向已有地方污染物排放标准的区域排污的,应当执行该地方标准D.地方污染物排放标准必须报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批准本题的正确答案是:C。测试的考点是:环境标准制度。
二、法律责任本部分是历年考核的重点。
(一)环境法律责任的特点:
1.环境民事法律责任的承担不以违法为必要前提;
2.环境民事法律责任的构成实行无过错责任原则;
3.违法处罚趋重化,其表现:(1)加重了行政处罚的力度。首先,可以责令污染企业停产、搬迁、关闭;其次,增加行政处罚罚款金额。
(2)实行惩罚性损害赔偿。环
环境保护法考点串讲(杨秀清) 来自淘豆网www.taodocs.com转载请标明出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