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河中学学生违纪处理办法
(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为加强学校的规范化管理,强化依法治校意识,建立和维护学校正常的教学秩序,预防和减少违纪行为,确保学生身心健康发展,全面提高学生的综合素质,全面推进素质教育,根据《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及《中学生日常行为规范》精神,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学校对违纪学生,必须本着慎重、严格的态度,坚持疏导为先,家校配合,把违纪学生处理作为教育的手段。对学生的处理,事实要清楚,依据要准确,处分要适当。要根据学生所犯错误的性质、情节,造成的后果,偶犯还是屡犯,本人对错误的认识和态度,给予下列处分:(一) 通报批评 (二)警告 (三) 严重警告 (四)记过 (五) 留校察看
学生在校期间所受的处分决定必须记入学生学籍档案。受处分的学生,其品德素质评定为不合格。经教育不改或在受处分期间重新违纪的,加重处分,并给予一周的督促反省时间。毕业时未解除处分者,不发给毕业证书,按结业处理。
第三条:违纪学生受处分后有明显进步的,可申请取消处分。警告、严重警告处分在半学期后,记过处分在一学期后,留校察看在一学年后,根据表现可考虑予以撤消。 凡申请取消处分者,均由受处分本人写出申请,由所在班级的学生代表、班主任及级部主任集体研究,提出书面建议报告,学校做出相应的书面决定,与原处分决定一并存入本人档案。
第四条: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从重或加重处分:
(一) 违纪后,认错态度不好者。
(二) 屡教不改或第二次违纪受处分者。
(三) 违纪群体中的组织者、策划者。
(四) 纠结他人使事态扩大者。
(五) 勾结校外人员***他人财物者。
(六) 威胁打击报复检举人和证人者。
(七) 作伪证,给事件调查增加困难者。
(八) 携带管制***等。
第五条: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可以从轻或减轻处分:
(一) 在违纪过程中,主动有效地制止事件(事态)发生、发展者。
(二) 违纪后,能主动承认错误,如实交待错误事实,检查认识深刻,有悔改表现者。
(三) 确系他人胁迫或诱骗,并能主动揭发、认错,态度较好者。
第二章违纪行为和处分
第六条: 对经常无故迟到、旷课等违反学****制度者,给予相应处分。
(一) 一学期内,无故旷课(含早自****累计课时达到:
1、10课时者,给予通报批评。
2、11-20课时者,给予警告处分。
3、21-30课时者,给予严重警告处分。
4、31-40课时者,给予记过处分。
5、41-50课时者,给予留校察看处分。
(二) 同一学期因旷课再次受处分者,旷课时数累加计算,并视情节从重处分,以最后处分记入本人档案。
(三)上课和自****期间看与课堂无关的其它读物,带随声听和MP3者,一经发现一律由班主任代管至学期结束,并进行批评教育,屡教不改者,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四)上课不认真听讲,做与课堂无关的事情,经常不交或拖交作业,干扰他人学****破坏课堂秩序者,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五)***者,除本次考试以零分计外,视情节给予以下处分:
1、***或协同***,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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