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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谈我国新型受贿行为的司法困境及解决途径.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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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谈我国新型受贿行为的司法困境及解决途径.doc浅谈我国新型受贿行为的司法困境及解决途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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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谈我国新型受贿行为的司法困境及解决途径
随着社会和经济的高速发展,受贿罪的方式和手段发生了新的变化,往往在经济民事行为社会交往的掩护下更加不易被察觉,被称为“新型受贿违纪、反贼案件”。2007年7月,“两高”联合发布了《关于办理受贿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处理意见》(下文简称《意见》),对七种新型受贿罪的法律使用问题规定了处理意见,其目的是对层出不穷的新型受贿手段给予有效的打击。虽然《意见》对新型受贿罪进行了归类和具体的处理规定,但是个别条文存在缺陷,使得刑事解释工作受到阻碍,不利于有效打击犯罪。在立法方面,《意见》中的几个条文存在模糊不清、画蛇添足、不合理规定等缺陷,这使得刑法解释技术受到极大的阻碍,需要通过填补漏洞、严密法律条文,制定《惩治******法》等工作对其进行弥补。本文仅就《意见》带来的司法困境及其解决途径进行探讨。
一、《意见》带来的司法困境
(一)当前受贿罪的犯罪对象能否包括非财产性利益
此类犯罪行为在当今社会屡见不鲜,影响极深,亟待解决。它是指行为人通过为他人谋利,利用职务之便索取或非法收受非财产性利益的行为。主要非财产性利益包括安排工作、安排领导职务等。
在理论界,对非财产性利益是否应纳入受贿罪对象存在不同的意见。但在司法工作中应对此严格规定,即犯罪对象只能是财物,这符合罪刑法定原则,也利于严格执法。因此,笔者认为非财产性利益不能成为受贿犯罪对象。
但笔者同时认为,行为人的收受非财产性利益的行为也应该受到相应的惩处,应遵循罪刑法定原则,通过相应罪名进行处理。与此同时,法律专家和司法工应对此进行深入研究,不断完善理论研究,使之服务于不断变化的司法实践,帮助司法工作做到有法可依。目前非财产性利益普遍存在,若不及时进行明确的规定和处罚则会给社会带来极大的隐患,因此应及早完善处理办法来实现罪责刑的适应。
(二)关于收受未办理产权过户手续的房屋的性质问题
刑法学在此类问题上有两个原则:一是主客观一致原则,即对罪行的认定要具有法律依据。受贿罪的构成要件的基本是权钱交易,若行为人主观上故意收受房屋,且客观上对房屋实际占有,那么就实际上犯有受贿罪,应该追究其刑事责任,《意见》对此予以明确肯定。二是最责罚相当原则,此时要注意行受贿的对合关系且要注意其对社会的危害程度,在追究受贿人责任时,也要追究行贿人的责任,同时注意行为人是否具有索贿行为及其他严重情形,并结合其对社会的危害程度进行定罪量刑。
汽车作为动产,需要根据行政管理的规定进行登记,且盗窃来的汽车不以过户作为犯罪既遂的标准,但房屋与汽车的性质不同,不能以此推论房屋不通过过户也可以作为犯罪既遂的依据,这与法律和事实依据不符。豍
受贿人收受房屋中的实际占有,指的是受贿人及特定关系人居住该房屋,但根据规定,若房屋查实为受贿人接受的特定房屋,则即便其居住甚至常年居住,依然不能对该房屋实际占有。与此同时,由于在定罪量刑中需要坚持主客观一致原则和罪责刑一致的原则,而从行为人的主观角度来看,越是占有房屋的所有权,越是能实现其受贿目的,并且其主观谋求利益的大小可以通过房屋的面积的大小来估量,因此,其收受房屋的面积大小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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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时间2018-06-2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