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名为劝架实为帮凶 被人坐伤自担其责.doc


文档分类:医学/心理学 | 页数:约2页 举报非法文档有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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名为劝架实为帮凶被人坐伤自担其责
4月29日,江西省新干县人民法院对一起生命健康权纠纷案件进行了宣判,吉安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判决驳回被上诉人聂友华的诉讼请求。
2009年5月9日下午,一审被告裴星如在李水芽店中打麻将因找钥匙过程中,从口袋掉出几百元钱与在现场的黄建兰及其母亲发生口角,随后裴星如殴打了黄建兰(此事已经新干县公安局金川分局处理)。
2009年5月11日上午9点多,裴星如抱着不足周岁的女儿又到李水芽店里观看打麻将。不久,黄建兰丈夫陈康生及陈康生之兄陈科生也到李水芽店里来了,一来便责问裴星如打黄建兰之事,且动手殴打了裴星如。不久,黄建兰及其母亲也走到李水芽店里。陈康生等人围打裴星如。由于对方人多,裴便窜至厨房里去拿刀,陈康生也随即跟进,两人在厨房里夺刀,互不相让。此时,原告聂友华也赶到现场,见状,上前一手抱住裴星如的腰,另一只手夹住裴星如的脖子,将裴拖离李水芽的厨房进入大厅,在裴星如手中之刀被他人夺走之后,聂友华仍然拖着裴星如欲拖出李水芽店,在拖出李水芽店之际,聂友华被门口的铝合金门框拌了一下,跌倒在地,裴星如也跌坐到聂友华的身上,致聂友华右膝受伤。
后经新干县诚正司法鉴定中心鉴定,认定聂友华的损伤为七级伤残。为此原告向人民法院起诉,一审判决被告赔偿其各项损失的20%。一审被告不服,向吉安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
二审法院审理认为,法治的精神要求社会成员之间在产生纠纷后,应当通过法定程序依法解决,法治反对社会成员间的冤冤相报,更禁止社会成员间以暴制暴。在本案中,既然5月9日时间已由公安机关处理,双方就应当通过法律途径解决纠纷,任何一方均不得以5月9日时间为借口对另一方实施报复行为。且本案距5月9日已过去两天,时空已被隔断,两事件之间并无必然联系,因此,本案纠纷的起因并非5月9
日事件所致,而是陈康生、陈科生、黄建兰及聂友华对裴星如的蓄意报复。至于被上诉人称自己的行为是为了防止事态进一步恶化,法院认为,既然是防止事态进一步恶化,就应当制止矛盾双方的暴力行为,如果只制止一方行为,而对另一方行为视而不见,甚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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