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融人寿遭保监会罚款因违规运用保险资金
中新网9月8日电中新网金融频道从保监会官网获悉,中融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融人寿)因存在违规运用保险资金、虚增公司偿付能力等行为,被保监会罚款。保监会行政处罚决定书称,中融人寿存在以下违法行为,违法事实具体如下:
一、违规运用保险资金
一是违规对外拆借资金。2011年12月至2013年11月,中融人寿先后以设备预付款、投资项目款等多种名义变相对外拆借资金。向上海某通信科技有限公司支付资金12笔,先后分9笔收回出借款项,并收取相关利息。
时任董事长、总经理陈远,时任副总经理、财务负责人王天有及风险信用部负责人胡全学对上述违法行为负有直接责任。
二是违规开展不动产投资。2011年11月至2013年10月,中融人寿先后与上海、浙江等6家房地产公司签署房地产买卖合同。上述投资项目未经专业机构出具评估报告,未经董事会或者股东会审议,部分所投项目未获得预售许可证、房产证,同时部分项目未按照规定向保监会报告,违反了保监会《保险资金投资不动产暂行办法》的有关规定。
时任董事长、总经理陈远,时任副总经理、财务负责人王天有对上述违法行为负有直接责任,时任副总经理、资产管理中心总经理万文俊对其任期内发生的上述部分违法行为负有直接责任。
三是违规开展股权投资。2012年11月,中融人寿与某产业投资有限公司签订股权转让协议,受让该公司转让的东方道迩、西凤酒、华清农业3家企业股权。上述投资未经公司股东会或董事会审议,受让的企业股权不符合保险资金允许投资的企业股权范围,且未按照规定向保监会报告,违反了保监会《保险资金投资股权暂行办法》的有关规定。
时任董事长陈远,时任副总经理、财务负责人王天有对上述违法行为负有直接责任。
四是违规投资金融产品。2013年3月至2013年7月,中融人寿购买中信信诚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发行的中信信诚瑞丰1号金融投资专项资产管理计划、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发行的中信证券季季增利纯债集合资产管理计划。上述投资系购买基金子公司、证券公司发行的金融产品,超出保险资金可投资金融产品的政策范围,违反了保监会《关于保险资金投资有关金融产品的通知》的有关规定。
时任董事长陈远,时任副总经理、财务负责人王天有对上述违法行为负有直接责任。
二、虚增公司偿付能力
2013年2季度,中融人寿在对人保-安
心投资理财产品和中邮银行财富债券投资理财产品的处理中,违规提高认可标准,虚增认可资产350万元,虚增偿付能力充足率个百分点。对中融融信星光02信托资产违规采用100%的认可比例,虚增认可资产4000万元,虚增偿付能力充足率16个百分点。
2013年3季度,对中融-融信星光02等6只信托资产违规使用95%的认可标准,虚增认可资产6925万元,虚增偿付能力充足率43个百分点。对上海赢家易精灵投资产品违规采用100%的认可比例,虚增认可资产1400万元,虚增偿付能力充足率个百分点。同时,将上海赢家易精灵投资产品在“活期存款”科目列报,违反了企业会计准则和偿付能力报告编报规则的有关规定。
2013年6月30日,中融人寿对相关股权转让款违规计提5037万元利息收入。此项违规会计处理导致2013年第2、3季度偿付能力报告均虚增5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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