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担保业务风险处置暂行办法.doc


文档分类:金融/股票/期货 | 页数:约23页 举报非法文档有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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担保业务风险处置暂行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担保业务风险管理,完善不良资产责任追究和处置制度,根据公司相关内部管理制度,参考《商业银行内部控制指引》、《商业银行授信工作尽职指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不良资产,主要是指欠缴利息、逾期担保代偿款,也包括欠缴的保费、保证金。
第三条公司相关内部管理制度已建立统一的担保操作规范,明确保前调查、保时审查、保后检查各个环节的工作标准和尽职要求:
(一)保前调查应当做到实地查看,如实报告担保调查掌握的情况,不回避风险点,不因任何人的主观意志而改变调查结论。
(二)保时审查应当做到独立审查,客观公正,充分、准确地揭示业务风险,提出降低风险的对策。
(三)保后检查应当做到实地查看,如实记录,及时将检查中发现的问题报告有关人员,不得隐瞒或掩饰问题。
第四条对违法、违规造成的逾期三个月的不良资产,实施责任认定和追究。
对于严格按照业务流程及操作规范,在客户调查和评审以及保后管理等环节都勤勉尽职地履行职责的工作人员,可视情况免除相关人员责任。
第五条对不良资产制定一户一策的清收处置方案,明确清收人员和清收奖罚政策。

第二章逾期展期一般规定
第六条担保业务到期后,借款人应按期还款,原则上公司不给予展期。
第七条遇特殊情况需要展期的担保业务,借款人应提前五个工作日向公司提出书面展期申请,由业务部门、风险部门审核后,提交公司项目评审委员会;经公司项目评审委员会审议通过后,方可展期。
第八条对办理展期的业务,公司按其担保收入(含评审费)的50%计提业务人员绩效工资,但对第二次办理展期的业务,其担保收入不再计提业务人员绩效工资。
第九条对公司项目评审委员会否决的展期申请,该笔业务划入逾期管理,由业务部门相关责任人进行重点跟踪,抓紧清收,风险部门(或公司指定的法务人员)予以配合。
公司指定专人帮助追偿的,在90日内完成追偿,可取得该笔业务的部门绩效扣除部分。
第十条对逾期担保业务,作如下一般规定:
1、若逾期15天(含)以内的,按其担保收入正常计提绩效工资;
2、若逾期15天—30天(含)以内的:
(1)若逾期保费及利息收回的,则该项目原来已计提待解保后兑现的绩效工资按七折兑现,同时逾期期间的保费收入(不包括罚息)正常计提绩效工资;
(2)若逾期保费及利息未收回的,则从该项目保费收入中扣减逾期期间的资金成本后按七折计提待解保后兑现的绩效工资。
3、若逾期超过30天的,每月分别按400元、300元、200元扣减该业务部门经理、A角、B角工资。待该项目担保责任解除后,绩效工资先冲减该项目部门经理、客户经理、已兑现的绩效工资,后按如下规定计提:
(1)若逾期保费及利息收回,则该项目的全部保费收入按七折计提绩效工资;
(2)若逾期保费及利息未收回,则该项目的全部保费收入扣除逾期期间的资金成本后,按七折计提绩效工资。
4、若单个业务部门同时出现3笔担保逾期的,或出现单笔500万元(含)以上的担保逾期的,业务部门负责人停止办理新业务,专职负责清收逾期担保本息,公司另行指派人员负责该业务部门。专职清收期间,原部门负责人不再领取绩效工资。
若两个业务部门同时出现部门负责人专职清收逾期担保的,风险部门负责人和总经理自动转为专职清收逾期担保。
第十一条对由公司动用资金帮助借款人还款而续保的项目,其续保收入暂不计提绩效工资,待该项目全部解保后按保费收入的七折计提绩效工资;若该续保项目逾期且保费及利息又未收回,则该项目的全部保费收入扣除逾期期间的资金成本后,按七折计提绩效工资。
第三章不良资产责任认定和追究
第十二条风险部门应在担保业务逾期90日前,将不良资产报请公司领导,研究制定责任追究和处置方案。
第十三条公司根据形成不良的担保业务各环节尽职情况,审查、认定相关责任,对相关责任人给予处罚。
对责任人处罚包括:降薪降职、下岗清收、停发工资、扣减个人风险金、开除等;对造成重大损失并涉及经济犯罪的责任人,移交司法部门追究其刑事责任。
第四章不良资产处置
第十四条不良资产处置方案要针对不同情况确定切实可行的处置方式。处置方式包括收回、盘活、保全、以资抵债等。
1、不良资产收回,是指通过催收以货币资金方式收回不良资产。
2、不良资产盘活,是指通过协商进行债务重组、债务转移,增强债务人归还本息的可能性。
3、不良资产保全,是指在债权或第二还款来源已部分或全部丧失的情况下,重新落实债权或第二还款来源的情形(包括已丧失诉讼时效的重新恢复了诉讼时效)。
4、不良资产以资抵债,是指在清收过程中,通过合法途径取得债务人、担保人或第三人的合法有效的资产,用于抵偿不良债务。
第十五条公司对经认定的不良资产,指定专人成立清收小组,相关业务部门要全力配合清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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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时间2018-06-2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