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章民法学
第一节民法的概述
即我国民法是调整平等主体的公民之间、法人之间、公民和法人之间的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和。
二、民法的基本原则
(一)意思自治原则
(二)平等原则
(三)公平原则
(四)诚实信用原则
(五)公序良俗原则
第二节民事主体
一、民事主体概述
民事主体是指能够参与民事法律关系,享有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的人。
二、自然人
自然人又称公民,通常情况下两者是通用的。
(一)自然人的民事权利能力
2. 自然人民事权利能力的取得。
3. 自然人民事权利能力的消灭
(二)自然人的民事行为能力
分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限制民事行为能力和无民事行为能力三种。
1. 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①18周岁以上的公民是成年人,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可以独立进行民事活动,是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
②16周岁以上不满18周岁的公民,以自己的劳动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的,视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
2. 无民事行为能力
①不满10周岁的未成年人是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由他的法定代理人代理民事活动。
②不能辨认自己行为的精神病人是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由他的法定代理人代理民事活动。
3. 限制民事行为能力
①10周岁以上的未成年人是限制行为能力人,可以进行与他的年龄、智力相适应的民事活动;
②其他民事活动由他的法定代理人代理,或者征得他的法定代理人的同意。
(三)监护
2. 监护人的设定
即法定监护和指定监护。
法定监护是指监护人由法律直接规定而设置的监护。
3. 监护人的职责。
(四)宣告失踪和宣告死亡
1. 宣告失踪
公民下落不明满两年的利害关系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宣告他为失踪人。
2. 宣告死亡
公民有情形之一的,利害关系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宣告他死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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