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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案件流程管理办法.doc


文档分类:法律/法学 | 页数:约14页 举报非法文档有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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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档列表 文档介绍
案件流程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进一步强化审判管理,建立规范、高效、合法、有序的审判运作机制,提高审判案件的质量和效率,保障当事人的诉讼权利,审判执行好每一个案件,根据有关法律、司法解释规定和省高院有关文件精神,结合本院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案件流程管理是指以时限管理为核心,以时限警示和节点冻结为内容,以计算机信息系统为依托,对各类案件的立案、分案、送达、保全、开庭排期、开庭、结案、审限、执行、归档等程序性工作进行规范有序的动态跟踪、监督、协调,保证案件按照流程规范有效运行的综合系统管理的总称。
第三条案件流程管理应遵循以下原则:
(一)依法管理的原则;
(二)服务审判、提高效率的原则;
(三)各庭室互相配合、互相监督、互相协调的原则;
(四)加强信息化系统的应用和管理的原则。
第四条案件流程管理工作由立案庭统一管理、协调,本院各庭室、部门各司其职,各负其责,密切配合,协调运作。
第二章立案
第五条立案庭依法审查、受理本院管辖的下列案件:
(一)刑事一、二审案件;
(二)民事一、二审案件(知识产权一审案件除外);
(三)行政二审案件;
(四)申请执行和委托执行的案件;
(五)上级法院发回重审、指令再审的案件;
(六)人民检察院依照审判监督程序提出抗诉的案件;
(七)本院审判委员会决定再审的案件;
(八)其他应由立案庭审查、受理的案件。
上述案件的审查应在法定期限内完成。符合法定受理条件的,应在法定期限内立案;经审查不符合法定受理条件的,应在法定期限内向当事人说明理由,当事人坚持起诉的,裁定不予受理。
重大、疑难、复杂的案件,不能在规定的期限内完成审查的,经主管副院长批准,可以适当延长审查期限。
第六条本院管辖的下列案件,由相关审判庭、执行局依法审查,立案庭负责登记立案。
(一)知识产权民事一审案件;
(二)破产案件;
(三)行政一审案件;
(四)非诉行政执行案件;
(五)国家赔偿案件、申请违法确认案件;
(六)减刑假释案件;
(七)执行复议、异议、协调、请示、申请变更执行法院等案件。
相关审判庭对行政一审案件,破产案件,非诉行政执行案件,国家赔偿案件,申请违法确认案件的审查应在法定期限内完成;减刑假释案件、执行复议、异议、协调、请示、申请变更执行法院等案件的立案审查,相关审判庭、执行局应在法定期限内完成。
重大、疑难、复杂的案件,不能在规定的期限内完成审查的,经主管副院长批准,可以适当延长审查期限。
第七条经审查符合受理条件的民事一审案件、行政一审案件、破产案件、国家赔偿案件、申请违法确认案件,相关审判庭提出受理意见,经庭长、主管副院长同意后,由院长批准后予以立案。
第八条经审查不符合受理条件,裁定不予受理的行政一审案件、知识产权民事一审案件、破产案件、非诉行政执行案件、国家赔偿案件、申请违法确认案件,由庭长、主管副院长批准后,负责审查的相关审判庭制作不予受理的裁定书向当事人送达。
第九条人民检察院依照审判监督程序提出抗诉的案件和上级人民法院指令再审的案件,由立案庭组成合议庭在法定期限内制作再审裁定、决定,并送达各方当事人。
第十条当事人不服各县区人民法院生效裁判,向本院提出再审申请或者申诉的案件,由信访室在法定期限内依法审查并决定是否受理。
经审查符合受理条件的,信访室予以登记立案,并转审判监督庭办理。经审查不符合受理条件的,审判监督庭做好当事人解释说服工作。
第三章诉前调解
第十一条诉前调解是人民法院在立案前,根据纠纷的性质和当事人的选择对纠纷进行调解,使当事人和解息诉的制度。经调解生效的民事调解书,与本院生效民事判决书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
第十二条当事人向本院提起诉讼的第一审民商事案件,经审查符合立案条件,且事实清楚、权利义务关系明确、争议不大的,可进行诉前调解。
第十三条诉前调解由立案庭诉前调解合议庭负责实施。
第十四条决定诉前调解的案件,在立案前,经询问原告愿意接受诉前调解,则暂不立案,原告提交同意诉前调解的书面申请,由主管副院长、庭长批办至诉前合议庭进行诉前调解;如原告明确表示不愿调解,则按照相关程序办理立案手续。
第十五条诉前调解应遵循及时、快捷的原则。在规定期限内未能调解成功,则按照相关程序办理立案手续,并将诉前调解形成的调解材料一并移送审判庭。
第十六条经诉前合议庭组织调解,双方达成调解协议的,合议庭应按照武中民初字案号进行登记,并及时制作民事调解书送达双方当事人。
第四章分案
第十七条经审查符合立案条件,决定受理的案件,立案庭应在法定期限内将案件分配至承办庭室和承办法官。
案件分配应按照本院《案件分配规则》和相关审判庭职能范围,根据各法官年均办理案件的基本均衡的原则进行分配。重大、疑难、复杂、新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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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时间2018-06-2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