下载此文档

法院究竟为何物.doc


文档分类:生活休闲 | 页数:约5页 举报非法文档有奖
1/5
下载提示
  • 1.该资料是网友上传的,本站提供全文预览,预览什么样,下载就什么样。
  • 2.下载该文档所得收入归上传者、原创者。
  • 3.下载的文档,不会出现我们的网址水印。
1/5 下载此文档
文档列表 文档介绍
法院究竟为何物
范立波/文
2009-06-23本文见《财经》杂志,2009年第13期。最后一段略有调整。
令法院承担更多政治使命,或让法院在司法中频繁涉入实质性的政治判断,无疑是将司法重新置于政治争议中。这既非设计法院的初衷,也可能会令法院失去其司法权威.
令司法应该职业化还是民主化?法官应走入民间调解,还是身穿法袍、端坐法庭、以法槌定乾坤?司法改革究竟该往何处去?聚讼各家似乎皆有充足的理据。不过,令我颇感奇怪的是,似乎很少有人认真追问法院究竟为何物这一基本问题。如果不先澄清法院为何物,谈司法改革向何处去,总难令人信服。
或曰,法院的职能,一言以蔽之,定纷止争而已。如果法院的职能仅仅是定纷止争,司法改革就应朝向如何能够最大程度地定纷止争这一路线前进。司法改革不仅可以、而且应该尽可能地引入各种行之有效的争议解决机制和方式。根据这一逻辑,法官确实不必非要穿着法袍、端坐法庭,亦不必固守司法程序。理由很简单,遵守司法程序未必总是有利于纠纷解决。
但是,对法院的这一定位,也包含了两个风险。第一,这种定位其实预设了一种法律工具主义的法理学立场。工具的价值依赖于其所服务的目的。如果法官认为恪守法律不利于纠纷解决,他就有合理理由不遵守法律。因此,法律对于法官并无约束力;法官是否适用法律,完全依赖于他的判断,这实际上消解了法律的权威。
第二,这种定位无法说明法院究竟为何物。定纷止争确实是法院的职能,但并非仅有法院执行这一职能。行政机关、社会团体、民间组织乃至个人也能执行这一职能,因而仅以定纷止争来定位法院,并不足以将法院与村委会这样的机构或组织区别开来,也无法将司法与其他纠纷解决机制区分开来。河南高院院长说,所谓司法不过是他当村支书时调解情境的放大,其实也明确道出了这一潜在逻辑。
然而,如果司法只是村支书炕头调解情境的放大,我们为何要发明法院并用高额成本维护它,而不是去完善村委会的建设呢?制度的存在有其合理理由,这些理由决定了该制度的性质。如果我们对法院存在的理由及其性质一无所知,如何保证我们所讨论的改革是司法改革,而不是村委会改革呢?或一不小心推行了一种
“把司法改没了的改革”(贺卫方教授语)呢?
因此,司法改革必须首先反思法院究竟为何物这一问题。简单来说,法院的独特之处,不是定纷止争,而是它实现定纷止争的特殊方式。首先,法院是以权威性的方式来实现定纷止争的功能。任何一个法律体系,都会赋予法院在解决法律问题上的最高权威。缺乏这一授权,就不可能存在法院。这是法院与其他机构或组织的最重要的差别。村委会或其他机构虽然也可就法律问题提出建议或作出裁决,但他们的决定不是终局的。
其次,法院必须受法律约束。这个命题其实已经包含在法院的定义之中。其他争议解决方式可以不以法律为依据,或不那么严格地以法律为依据,但是,如果我们允许法院也这样做,就不可能存在法律意义上的法院。
这些本非高深道理,却未能引起足够重视,因而在面对转型期司法改革这一项极为复杂的工程时,难免诊断失据。比如,一项措施本身是正当的,只因缺乏其他配套措施,反而不能发挥其功效。职业化便是如此。职业化可提高法官适用法律的技艺,乃司法所必需,然若其他机制不够完善,娴熟的司法技艺亦会被用来追求私利。这是改革不到位引发的问题,而不是废弃职业化的理由。但最令人忧虑的还是一些方向性失误。举其要者有二:

法院究竟为何物 来自淘豆网www.taodocs.com转载请标明出处.

相关文档 更多>>
非法内容举报中心
文档信息
  • 页数5
  • 收藏数0 收藏
  • 顶次数0
  • 上传人zbfc1172
  • 文件大小24 KB
  • 时间2018-06-23
最近更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