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闻学概论》结课论文
新闻自由与人身权利的冲突与调和刍议
摘要:自人类社会出现较为系统的新闻传播框架之时,新闻自由一说就成为统治阶级、新闻传媒工作者以及普通民众三者关系好坏的症结所在。曾在法国大革命时期,新闻自由成为衡量一个国家民主程度的标尺之一;在中国近现代历史上
夜(也)不乏像梁启超、邹韬奋等为新闻自由举旗呐喊的新闻业前辈。那么,在现代法制社会的背景下,面对多样而强大的新闻媒体和日益丰富的新闻渠道,新闻自由和人身权利的冲突也日益明显。在这种情况下,进一步加强法制建设和提高民众的道德水平就显得越发重要。
关键词:新闻自由,人身权利,新闻道德,法制建设
在人类历史上,随着资本主义在欧洲的崛起,欧洲先哲们在17、18世纪就率先提出言论、出版自由的口号。新闻自由即是***和出版自由在新闻领域的运用和表现,并逐渐被认为是其他一些自由的基础。我国封建社会末期,也有少数先进的知识分子注意到这一问题,如梁启超、邹韬奋、洪仁玕、郑观应等。其中,梁启超以其办报之多、专论之多、见解之深刻,被认为是集大成者。梁启超在《敬告我同业诸君》一文中写道:
“西人有恒言:‘***,出版自由,为一切自由只保障。’……”由此可见,在他看来报馆(新闻)自由就是***和出版自由在新闻领域的运用,他对西方将言论出版自由视为一切自由只(之)保障的观念是认同的。此外,邹韬奋也是一位为新闻实践奉献毕生心血的新闻业前辈。他认为新闻自由是***在新闻业中的具体延伸和表现,“所谓***,就新闻业的观点看来,最简单的是真实的消息要让民众看得到,正确的评论要让民众听得到。”因此,邹韬奋把新闻自由看成一个具有现实性的新闻实践问题,而非一个形而上(学)的理论问题。另外,邹韬奋强调,新闻自由从本质上来说是公民权利的一个重要方面,是每位公民最基本、最重要的权利,政府不能予以剥夺。中国近现代的新闻自由发展虽较西方来说仍有差距和不足,但还是对我国近现代新闻业的发展以及公民新闻自由权利的维护有着重大作用。
新闻自由与人身权利的冲突
近几年来,随着新闻事业的蓬勃发展,新闻活动越来越强调自由与发现,于是越来越多的新闻活动有意或无意的侵犯了公民(自然人)的人身权利,如隐私权、名誉权、人格权等。
首当其冲的就是隐私权。隐私权是美国路易斯·布兰蒂斯和萨缪尔·沃伦首次在1890年哈佛大学的《法学评论》杂志上提出的。对于隐私权的内涵和外延,理论界存在着不同的学说和观点,我国学术界关于隐私权的定义主要是:隐私权是指自然人所享有的私人领域不收(受)非法侵犯、个人信息不被非法获得和公开的一种独立的人格权。
强调新闻自由从另一个方面来说,就为侵犯自由人的隐私权提供了很多机会。就新闻报道来说,记者采编或工种(公众)投稿的新闻作品公诸于(之于)众并进而引发公众舆论的评价,最终达到新闻传播和监督的目的,但如果新闻报道中含有个人隐私信息,那么将给个人的隐私权造成严重的侵害。现实中很多新闻媒体为了达到监督和提高收视率的目的,常常将为(未)经当事人许可公开(删除)的隐私内容公开报道,从而引发纠纷的案例屡见不鲜。因此,隐私权从其产生之日就与新闻自由存在冲突和矛盾,一方面表现为新闻媒体对公民隐私权的侵权纠纷,另一方面表现在隐私权的国度(过度)主张对新闻自由的妨碍与抵触。
另外,媒体侵犯公民和法人名誉权的案件,也是司法实践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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