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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法教材d劳动合同的瑕疵.pp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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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 劳动合同的瑕疵
劳动合同的瑕疵实际上是关于劳动合同效力的问题。它是劳动合同审查的重要内容,也是合同当事人使得合同发生其预想的效果的前提。
( 一) 劳动合同瑕疵产生的原因
分两类原因:
第一类劳动合同瑕疵的原因:无效
《合同法》:§§ 52,53,54 《劳动法》: § 18 ,35 《劳动合同法》§§26,27《安全生产法》:§§44,89,地方性法规,规章:《北京市劳动合同规定》第22条第4项
第五十二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合同无效:
(一)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订立合同,损害国家利益;
(二)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
(三)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
(四)损害社会公共利益;
(五)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
第五十三条合同中的下列免责条款无效:
(一)造成对方人身伤害的;
(二)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对方财产损失的。
《劳动法》第十八条下列劳动合同无效:
(一)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劳动合同;
(二)采取欺诈、威胁等手段订立的劳动合同。
无效的劳动合同,从订立的时候起,就没有法律约束力。
《劳动合同法》第二十六条下列劳动合同无效或者部分无效:
(一)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或者变更劳动合同的;
(二)用人单位免除自己的法定责任、排除劳动者权利的;
(三)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定的。
对劳动合同的无效或者部分无效有争议的,由劳动争议仲裁机构或者人民法院确认。
第二十七条劳动合同部分无效,不影响其他部分效力的,其他部分仍然有效。
《安全生产法》第四十四条生产经营单位与从业人员订立的劳动合同,应当载明有关保障从业人员劳动安全、防止职业危害的事项,以及依法为从业人员办理工伤社会保险的事项。
生产经营单位不得以任何形式与从业人员订立协议,免除或者减轻其对从业人员因生产安全事故伤亡依法应承担的责任。
上面法律规定引出以下法律问题:
1.《劳动法》和《合同法》立法上的问题:有何不同?为什么?
?怎么理解这些原因?
3。《劳动合同法》依然缺乏可撤销的制度,其原因何在?对法律适用有何消极影响?(26条)
《合同法》规定的合同瑕疵原因和《劳动法》规定不一样:《劳动法》中没有合同可撤销的规定,具体原因上一方以欺诈,胁迫手段订立的合同,《合同法》只把损害国家利益归于无效,而《劳动法》未加区分全部归于无效。
主要原因是参照的主要民事立法的依据有变化,《劳动法》制定时主要参照了《民法通则》和当时的《经济合同法》。也有《劳动法》本身的问题,如未注意合同的一般制度,《民法通则》就有合同可撤销制度,也没规定特殊的无效原因,所以从立法上看来是失败的。至于为什么《民法通则》要将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规定为无效的原因,也有立法者自身的考虑,当然,其理由是否成立,就另当别论了。总之,故意强调中国特色而作出有别于它国的规定的指导思想是不可取的。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三)第十条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就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办理相关手续、支付工资报酬、加班费、经济补偿或者赔偿金等达成的协议,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且不存在欺诈、胁迫或者乘人之危情形的,应当认定有效。
前款协议存在重大误解或者显失公平情形,当事人请求撤销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这一司法解释是仅限于上述内容的协议,还是可以包括所有劳动合同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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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时间2018-06-2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