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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章非比例再保险.ppt


文档分类:经济/贸易/财会 | 页数:约66页 举报非法文档有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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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章非比例再保险
【教学内容】相对于比例再保险而言,非比例再保险更具有保险的特征。因此,本章主要介绍非比例再保险的产生与发展、非比例再保险的方式及其具体产品的特点和适用范围,并对比例与非比例再保险两种产品进行比较分析。同时也详细介绍非比例再保险合同的主要条款。
【教学重点】非比例再保险的概念、产生与发展,比例与非比例再保险比较分析及其组合运用。
【教学目的】掌握非比例再保险的基本原理与基础知识,熟悉非比例再保险合同的主要条款。
第一节非比例再保险概述
一、非比例再保险的概念
非比例再保险(Non-proportional Reinsurance)是以赔款为基础来确定再保险当事人双方责任的分保方式。
注意点:
①又称损失再保险(Excess of Loss Reinsurance)。因为,双方责任划分是以赔款为基础。
②又称超过损失再保险。因为超额赔款再保险是非比例再保险的典型代表。
③又称第二危险再保险。因为,只有当原保险人赔款超过一定额度或标准时,再保险人对超过部分责任才负责,以表示责任的先后。
④又称超赔分保(excess of loss简称XOL) 。因为,当赔款超过合同预先约定的起赔点(免赔额或自负责任)时(deductible,retention,the first loss),其超过部分由接受公司负责,直至合同约定的上限或最高责任额(limit of cover)的一种再保险方式。
二、非比例再保险的产生与发展
(一)产生:十九世纪末期,1880—1890年之间。
:由英国伦敦劳合社(Lloyd’s)凯斯勃脱·希思(Cuthbert Heath)所创。并应用于意外险。
:
①灵活发达的通讯网络是非比例再保险产生与发展的重要前提。 19世纪后期特别是进入20世纪以来,国际间的情报已能迅速、全面、准确地获得,人与人之间也能够在短期内跨越远距离进行密切交往,于是,这种再保险便应运而生。
②巨灾风险巨额损失不断增加,比例分保已无法彻底分散此类风险。
(二)发展历程:单一危险→集体危险 →累积危险
——最初形式
①含义:每一保险或某一危险单位的损失在超过自负赔款额度时,超过部分由再保险人负责。这是最原始的方式。
②运用范围:汽车第三者责任险、一般责任险采用者较多。
例如:汽车险、伤害险,保单多,保额低,赔款发生频率高,一车(或人)赔款不多,但若发生集体伤亡时,累积赔款金额却非常大。为了节省费用,提高再保险实务效率,采用它来分散风险和限制责任。
③首例巨额(巨灾)非比例再保险合同
1906年美国旧金山圣弗朗西斯科地震不久,由(美国)哈特福特公司(pany of America)与(英国)劳合社的承保商希思共同协商设计:一个单独保障大火灾的超赔再保险合同。
该再保险合同规定:在再保险达成协议后立即支付期初保费,到年终再按实际总保费收入乘以再保险费率进行调整,账务处理十分简单,除寄送赔款账单外,不必寄送保费月报表,也不必办理再保险登记等繁琐的手续。
——再保险责任在空间上的延伸
①含义:一次事故涉及许多标的,或多个危险单位同时发生损失、其赔款总额超过自负赔款额度时,超过部分由再保险人负责。
②运用范围:异常灾害或巨额赔款的再保险方面应用较多。
例如:船舶险、航空险以及汽车修配厂的火灾险。因为它是以每一事故、集体危险所导致的总赔款为基础的。
——再保险责任在时间上的延伸
①含义:在某一特定期间(一般为一年)内,对于某特定部门的危险(或对危险种类不加限制),当所发生的全部损失超过自负赔款额时,其超过部分由再保险人负责。
②这种方式的再保险通常按赔付率计算,故又称为超过赔付率再保险(excess of loss ratio reinsurance),又因赔付率的计算期间通常为一年,故又称为年度超过赔付率再保险。
注意点:其发展历程不是指业务方面的完全替代,仅指其再保险方式方面的丰富与发展(即:时空上的拓展)。
三、非比例分保的优缺点

①风险保障功能强。保障对象——大额赔款或巨灾赔款(少数的)、小额赔款(多数)以及年度的累积赔款。既可保障单一风险所导致的损失,又可保障群体风险造成的损失总和或责任的累积,特别是它对于巨额风险的保障作用是其他任何再保险方式所无法比拟的。
②简单省时省费。分保合同签订后,分出公司无需编制各种记载个别风险的业务报表,仅需按季或按年编送包括保险费总额以及应付再保险费的账单,一季或一年结算一次,分保手续和账务都比较简化,可节省经营费用。
③灵活性大。分保期限多与业务年度相一致,分保成本可以随着损失率、保费收入及保险市场的发展变化可逐年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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