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点读税费政策服务经济发展(第四期).doc


文档分类:经济/贸易/财会 | 页数:约3页 举报非法文档有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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点读税费政策服务经济发展
(第四期)
税务登记包括哪些内容?
答:税务登记包括设立税务登记,变更税务登记,注销税务登记,停、复业登记,外出经营活动税收管理,非正常户管理,扣缴税款登记,委托代征登记,税务登记证件管理,税务工商信息比对和提请吊销营业执照等内容。
哪些企业和机构需办理税务登记?
答:企业、企业在外地设立的分支机构和从事生产、经营的场所,个体工商户和从事生产、经营的事业单位自领取营业执照之日起30日内,持有关证件,向税务机关申报办理税务登记。
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领取工商营业执照(含临时工商营业执照)的,应当自领取工商营业执照之日起30日内申报办理税务登记,税务机关核发税务登记证及副本(纳税人领取临时工商营业执照的,税务机关核发临时税务登记证及副本)。
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未办理工商营业执照但经有关部门批准设立的,应当自有关部门批准设立之日起30日内申报办理税务登记,税务机关核发税务登记证及副本。
有独立的生产经营权、在财务上独立核算并定期向发包人或者出租人上交承包费或租金的承包承租人,应当自承包承租合同签订之日起30日内,向其承包承租业务发生地税务机关申报办理税务登记,税务机关核发临时税务登记证及副本。
境外企业在中国境内承包建筑、安装、装配、勘探工程和提供劳务的,应当自项目合同或协议签订之日起30日内,向项目所在地税务机关申报办理税务登记,税务机关核发临时税务登记证及副本。
纳税人办理税务登记时需提供哪些资料?
答:纳税人按照规定的期限向市、县级地方税务局的办税服务厅或税务分局(所)的办税场所申请办理设立登记,领取并填写《税务登记表》和《税种登记表》,同时附送下列资料:
(1)工商营业执照或其他核准执业证件或有关部门批准设立的文件原件及其复印件;
(2)组织机构代码证书原件及复印件;
(3)有关合同、章程、协议书复印件;
(4)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或业主居民身份证、护照或者其他证明身份的合法证件原件及复印件;
(5)纳税人跨县(市)设立分支机构办理税务登记时,需提供总机构的税务登记证(国、地税)副本复印件;
(6)经办人(办税人员)的居民身份证、护照或其他证明其身份的合法证件的原件及复印件。
(7)税务机关要求提供的其他证件、资料。
纳税人因故停止生产经营时,需要到税务机关办理什么手续?
答:根据《税务登记管理办法》第二十三、二十四条规定:“实行定期定额征收方式的个体工商户需要停业的,应当在停业前向税务机关申报办理停业登记。纳税人的停业期限不得超过一年。”纳税人在申报办理停业登记时,应如实填写停业申请登记表,说明停业理由、停业期限、停业前的纳税情况和发票的领、用、存情况,并结清应纳税款、滞纳金、罚款。税务机关应收存其税务登记证件及副本、发票领购簿、未使用完的发票和其他税务证件。
纳税人在何种情况下,应当办理注销税务登记?
答:(1)纳税人发生解散、破产、撤销以及其他情形,依法终止纳税义务的,应当在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或者其他机关办理注销登记前,持有关证件和资料向原税务登记机关申报办理注销税务登记;按规定不需要在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或者其他机关办理注册登记的,应当自有关机关批准或者宣告终止之日起15日内,持有关证件和资料向原税务登记机关申报办理注销税务登记。(2)纳税人被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吊销营业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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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时间2018-06-2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