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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家乐旅游标准—贵州省旅游村寨定点管理暂行办法.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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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州省旅游村寨定点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条为规范旅游村寨管理,维护旅游市场的经营秩序,树立良好的贵州旅游形象,保障旅游消费者的合法权益,根据《贵州省旅游业管理条例》及《贵州省旅游定点管理办法》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全省行政区域内的旅游村寨。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旅游村寨,是指有营利目的,从事接待有组织的旅游者参观、游览的村寨。
第四条旅游村寨实行定点管理。
凡符合旅游线路布点要求,具备旅游定点条件的村寨的旅游经营者可提出定点经营申请,经州、市(地区)以上旅游管理部门审查同意,授予旅游村寨定点标志牌后,方可接待旅游团队。
旅行社不得安排旅游者到非定点的村寨参观游览。
旅游村寨定点标志牌由省旅游行政主管部门统一制发。
第五条旅游村寨定点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民俗文化独特,参观游览价值较高。
,迸出道路通畅,路面平整、坚实,有停车场地。
,建筑物墙面整齐、无污垢。游览参观场所无污水、污物,无乱建、乱堆、乱放现象。空气清新、无异味。
。公共厕所引导标识醒目,建筑造型、格调与环境协调。厕所配置冲水设备,便池洁净,室内整洁、干净、明亮。
、咨询、游程安排、导游服务的专门场所。
、消防设施符合国家规定的标准。
第六条旅游村寨购物场所应固定、集中,设置合理,所售商品明码标价,不得出售假冒伪劣商品,不得以任何形式纠缠、强迫旅游者购买旅游商品,不得敲诈***旅游者财物。
第七条旅游村寨民族表演应弘扬民族优秀文化,内容健康、文明。不得有低级、粗俗、有害旅游者身心健康的表演项目,不得进行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及有损贵州形象的宣传。表演人员着装整洁、举止端庄。
第八条旅游村寨所提供的各种服务项目的标准、价格及旅游投诉电话必须公开。
旅游村寨应当与旅行社签订旅游服务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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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时间2018-06-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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