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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户万元增收工程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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垫江县农户万元增收工程
专项资金使用管理暂行办法(草案)
第一条为了加强和规范农户万元增收工程财政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管理,发挥专项资金导向作用,促进农民收入快速增长,实现农户万元增收工程目标,根据重庆市《“两翼”农户万元增收工程专项资金管理办法》有关规定,结合我县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专项资金是指各级财政安排专项用于实施农户万元增收工程,促进农户增收的补助资金。
第三条专项资金使用遵循“政府引导、市场运作、切块下达、分级使用、专项管理”的原则,按4:6的比例切块为县级集中使用资金(以下简称县级专项)和镇(乡)使用资金(以下简称乡级专项)两部份。
县级专项主要用于补助全县确定的重点项目和县级示范片建设。
重点项目补助资金由县增收办和县财政局根据项目类别、项目规模、项目规划等因素分配到相关职能部门(不能确定主管部门或管理职能交叉不易划分的,由县增收办直接管理),县级各涉农部门应加大资金整合力度,围绕农户万元增收规划,整合林业、扶贫、农业综合开发、农业生产发展、移民、国土整治、一事一议财政奖补资金、科技、旅游、市场体系建设等相关财政性资金,统筹用于万元增收工程项目。
县级示范片生产补助,由县增收办、财政局和县级业务主管部门在县级专项中,根据产业类别、示范规模,在不改变乡级专项额度的前提下,安排一定比例,分配到示范片所在乡镇。乡镇政府与县级业务主管部门共同商定补助范围和标准后,全额补助到示范农户。
乡级专项由县增收办和县财政局根据乡镇数和农户数按照2:8权重分配到各乡镇,用于补助生产大户(含龙头企业、农民合作组织)和一般农户,
第四条专项资金补助的产业是符合我县实际、发展前景好、对农户增收贡献率高的产业(养殖主要包括禽类、草食牲畜、蚕、渔类、蜂及其他特色养殖业,种植业主要包括中药材、花卉苗木、蔬菜、食用菌及其他特色种植业)。因资金额度有限,当年享受过国家其他财政性资金支持的产业,不再享受本专项资金补助扶持。
第五条专项资金补助的环节是与农户增收直接相关、符合国家产业规划和政策的农林产品生产、加工、销售环节:
(一)良种繁育体系建设;
(二)种畜禽(种子、种苗)引种;
(三)农业保险及动物疫病防控;
(四)种养业生产;
(五)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加工、物流等技术改造;
(六)农产品营销;
第六条专项资金补助对象为直接从事农林生产、加工、销售的从业主体,包括龙头企业、农业专业合作组织、农林生产大户和农户。当年享受过国家其他专项资金补助的龙头企业、农民合作组织、农户,原则上不列入本专项资金扶持范围。
县级专项重点补助从事良种繁育、大宗农林产品生产、农林产品加工并对农户万元增收工程推动作用较大的龙头企业、农民合作组织或业主。被补助对象的产生原则上经业主申请,由业务主管部门会同县增收办、财政局根据其项目对农户增收作用大小确定。补助资金主要用于企业(业主)扩大规模、改造加工或物流技术、扩大销售网络建设等,补助金额不得超过项目建设总额的20%。
乡级专项用于补助生产户。生产户分为一般户、大户两种类型,重点补助示范效应好的带动大户(带动大户的带动方式是指提供种源、解决产品销路、传授技术等,解决了周边众多农户实际困难,使周边较多农户效仿并调整产业结构)。补助生产户本着“规模起格、总额封顶”(规模起格是指农户所从事的某项种养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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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时间2018-06-2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