接收卫星传送的境外电视节目
申 请 表
申请单位(个人): (盖章)
许可证编号:
申请日期:
广西壮族自治区新闻出版广电局制
(一)申请单位基本情况(申请人是单位的填写下表)
单位名称
单位性质
邮政编码
单位地址
法人代表
联系电话
部门负责人
联系电话
上级主管部门
联系电话
申请个人基本情况(申请人是个人的填写下表)
姓名
(中、英文)
性别
出生
年月日
身份证明
(仅填写其中一项)
□身份证号码:
□护照号码:
□回乡证号码:
□其他证件:
发证机关
现住地址
(二)申请业务情况
接收卫星
接收方位
接收方式(仅选其中一项)
□接收时有选择录制,只作资料留存,不复制。
□只接收不录制。
□接收的同时通过本单位闭路电视系统播放,不录制。
卫星站址
接收目的
接收内容
收视对象
(三)市、县审查意见
所在县级广播电视局审查意见
单位(盖章)
年 月 日
所在市级广播电视局审查意见
单位(盖章)
年 月 日
所在市级国家安全部门审查意见
单位(盖章)
年 月 日
(四)自治区审批意见
接收卫星
批准文号
接收内容
收视对象
范围
□仅限于处级以上干部(含副高以上、业务相关人员)收看。
□仅限于港、澳、台同胞,华侨、外国宾客等收看。
自治区国家安全厅审核意见
单位(盖章)
年 月 日
自治区新闻出版广电局审批意见
单位(盖章)
年 月 日
注:1. 本表须如实填写,如填写不下,可另加附页。
2. 本表及附页一式四份,所在地市、县级广播电视行政部门各留存一份,国家安全部门留存一份,自治区广播电视行政部门留存一份。
3. 自治区国家安全厅审核意见由自治区新闻出版广电局征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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