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息时代下隐私权的保护现状与民法保护.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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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息时代下隐私权的保护现状与民法保护
近年来,随着互联网的快速普及和科技的不断发展,各种类型的信息涌入了人们的生活,开启了信息时代的大门。在信息时代中,人们的生活变得和以往大相径庭,他们可以借助互联网和现代科技拉近彼此的距离,甚至是毫无障碍地进行沟通、交流。移动电话、互联网以及各项附属服务,使人们的经济生产、日常生活变得更为便捷、省时和高效。一方面,人们足不出户即可享受网络社交的乐趣、网上购物的快捷、政府服务的便利、医疗服务的贴心,另一方面,他们也在饱受广告诈骗短信骚扰、垃圾电子邮件泛滥、个人隐私泄露之苦。信息时代是大规模生产、分享和应用数据的时代,随着社交网络、电子商务、智能手机、“可穿戴”设备出现和日益普及,人们的购物消费行为、疾病治疗记录、行踪位置信息都成为了可被记录和分析的数据。
一、信息时代下的隐私权新解
1、什么是隐私权
隐私权是指公民的基本人格权利,这种权利使公民的私人生活和信息受到法律的保护,不受非法公开、利用、侵扰等伤害。这是传统概念对隐私权的定义。隐私权又被人们定义为民事主体享有自由支配、保密、利用与维护个人信息与领域的权利,这种权利不受任何人非法干涉。权利主体对他人参与自己生活的程度、是否向他人公开个人隐私具有决定权。在民事法律范畴里,隐私权被定义为特定的民事权利主体对合法的隐私可以自主进行支配、排除他人的非法干涉、侵扰,并且在受到侵扰损害时有权利寻求法律保护的一项民事权利。
2、什么是网络隐私权
“网络隐私权”作为随着互联网而兴起的新概念,虽然还不是法定术语,但是具有特定的含义和内容。目前,各家学者说法不一,在法律上也尚未有术语界定。网络将人们曝光于大众的视角之中,自媒体的繁荣更是使个人数据受到严重威胁。根据侵权主体的不同,大致可以将网络隐私权的常见侵权方式分为以下几类:(1)政府部门对公民的侵权。(2) 网络经营者对网络用户的侵权。(3)商业公司对客户的侵权。(4)软硬件设备供应商对客户的侵权。(5)黑客对网络用户的侵权。(6) 其他形式的侵权。只要是个人信息的公布造成了主体人权益、人格、尊严的受损,或是个人社会信誉的降低,均可以被认定为侵权。
二、信息时代下我国隐私权的保护现状
1、我国民法对于公民隐私权的保护严重缺失
我国《民法通则》对公民的人身权、财产权均进行了规定。然而,对于公民的隐私权却严重缺失。仅仅在《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 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中将隐私权参照名誉权的方式进行保护的间接规定。直到 2001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才对公民隐私权进行了直接保护,违反社会公德、公共利益、侵害他人人格利益构成侵权。我们虽然已经进入了信息时代,但是关于网络隐私权保护立法尚未发布。民法对于公民网络隐私权的保护还依照传统隐私权的法案进行保护。这使得公民在信息时代行使隐私权无法得以保障。
2、商业公司对于客户的隐私权不予尊重
由于服务的需要,商业公司掌握了客户的个人隐私,常发生一些客户信息被泄露的事情。这类事件的发生,一方面是由于我国立法的不足,造成公司对客户隐私权的尊重程度不够,商业公司为了谋取利益将客户的个人信息出卖给别人;另一方面是因为我国行业制度不够健全和统一,或是公司内部人员素质不高,致使不尊重客户个人隐私的事情发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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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上传人marry2012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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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时间2018-06-2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