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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姻法诸问题探讨.pp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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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档列表 文档介绍
婚姻法诸问题探讨
——王海涛律师
第一部分夫妻财产制度诸问题及处理原则
一、若干法律依据
1、婚姻法
第十九条夫妻可以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归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约定应当采用书面形式。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确的,适用本法第十七条、第十八条的规定。
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的约定,对双方具有约束力。
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约定归各自所有的,夫或妻一方对外所负的债务,第三人知道该约定的,以夫或妻一方所有的财产清偿。
2018/6/25
第十七条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
(一)工资、奖金;
(二)生产、经营的收益;
(三)知识产权的收益;
(四)继承或赠与所得的财产,但本法第十八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
(五)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
夫妻对共同所有的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
第十八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夫妻一方的财产:
(一)一方的婚前财产;
(二)一方因身体受到伤害获得的医疗费、残疾人生活补助费等费用;
(三)遗嘱或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夫或妻一方的财产;
(四)一方专用的生活用品;
(五)其他应当归一方的财产。
第三十九条离婚时,夫妻的共同财产由双方协议处理;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照顾子女和女方权益的原则判决。
夫或妻在家庭土地承包经营中享有的权益等,应当依法予以保护。
2018/6/25
2、司法解释
《婚姻法司法解释二》第十一条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下列财产属于婚姻法第十七条规定的"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
(一)一方以个人财产投资取得的收益;
(二)男女双方实际取得或者应当取得的住房补贴、住房公积金;
(三)男女双方实际取得或者应当取得的养老保险金、破产安置补偿费。
《婚姻法司法解释三》第五条:夫妻一方个人财产在婚后产生的收益,除孳息和自然增值外,应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
2018/6/25
二、夫妻财产制度的若干问题
(一)夫妻财产制是规定夫妻双方相互之间财产关系的法律制度,包括夫妻婚前所有财产和婚后所得财产的归属、管理、使用、收益、处分以及债务的清偿、婚姻关系终止时的财产分割等内容。
夫妻财产制可分:法定财产制和约定财产制。约定财产制又可细分为一般共同制、限定共同制和分别财产制。约定大于法定。
我国法定夫妻财产制属婚后所得共有制,即婚后夫妻一方所得财产,除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当事人另有约定外,均属夫妻共同共有。即对此,婚姻法十七条作出规定。
在我国,有特有财产制作为共同财产制的补充。依照法律规定或者双方约定,各自保留一定范围内的个人所有财产。包括法定特有财产和约定特有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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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处理夫妻财产问题应适用的法律原则
1、婚姻法及其司法解释
2、合同法及相关规定
3、物权法及相关规定
4、公司法及相关规定。
(三)若干具体需要注意的问题
1、《公司法司法解释三》第五条夫妻一方个人财产在婚后产生的收益,除孳息和自然增值外,应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
夫妻一方财产婚后收益的分类:孳息、投资收益和增值(自然增值和主动增值,看对该财产是否付出的劳务、投资、管理,还是基于通货膨胀或行情变化)三类。
自然孳息
用婚前财产婚后生产经营的增值
婚前个人积蓄婚后购买有形财产的归属
婚前个人财产投资公司做股东婚后取得的分红
2018/6/25
2、股票、债券及有限公司、合伙企业股权等问题
《婚姻法司法解释二》第十五条夫妻双方分割共同财产中的股票、债券、投资基金份额等有价证券以及未上市股份有限公司股份时,协商不成或者按市价分配有困难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数量按比例分配。
第十六条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涉及分割夫妻共同财产中以一方名义在有限责任公司的出资额,另一方不是该公司股东的,按以下情形分别处理:
(一)夫妻双方协商一致将出资额部分或者全部转让给该股东的配偶,过半数股东同意、其他股东明确表示放弃优先购买权的,该股东的配偶可以成为该公司股东;
(二)夫妻双方就出资额转让份额和转让价格等事项协商一致后,过半数股东不同意转让,但愿意以同等价格购买该出资额的,人民法院可以对转让出资所得财产进行分割。过半数股东不同意转让,也不愿意以同等价格购买该出资额的,视为其同意转让,该股东的配偶可以成为该公司股东。
用于证明前款规定的过半数股东同意的证据,可以是股东会决议,也可以是当事人通过其他合法途径取得的股东的书面声明材料。
2018/6/25
第十七条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涉及分割夫妻共同财产中以一方名义在合伙企业中的出资,另一方不是该企业合伙人的,当夫妻双方协商一致,将其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全部或者部分转让给对方时,按以下情形分别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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