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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民办高等学校财务管理制度 - 云南省教育厅.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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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民办高等学校财务管理制度
(征求意见稿)
目录
第一章总则
第二章财务管理体制和运行机制
第三章预算管理
第四章资金筹措及到位
第五章资产管理
第六章负债管理
第七章收入管理
第八章成本与支出管理
第十章结余分配
第九章专用基金管理
第十一章财务会计报告和财务分析
第十二章财务监督与检查
第十三章财务清算
第十四章附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我省各类民办高校的财务管理,规范财务行为,维护国家、办学投资者、学校和受教育者的合法权益,促进我省民办高等教育事业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及《民办高等学校办学管理若干规定》,参照《企业财务通则》、《民间非盈利组织会计制度》《高等学校财务制度》,结合云南省民办高校的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经云南省教育行政主管部门批准独立设置的民办高等学校(以下简称“民办高校”)。其他民办高校和普通高等学校举办的民办二级学院可参照执行。
第三条民办高校具有社会公益性性质。是社会主义教育事业的组成部分。我省对民办教育实行积极鼓励、大力支持、正确引导、依法管理的方针,并将民办教育事业纳入本省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
第四条民办高校财务管理的基本原则是:执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财务规章制度;坚持勤俭办学的方针;正确处理事业发展需要和资金供给的关系,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的关系,国家、集体和个人三者利益的关系。
第五条民办高校财务管理的主要任务是:合理编制预算,如实反映财务状况;依法组织收入,努力节约支出;建立健全财务制度,加强经济核算,提高资金使用效益;加强资产管理,防止资产流失;对民办高校经济活动进行财务控制和监督。
第二章财务管理体制和运行机制
第六条民办高校实行“统一领导、集中管理”的财务管理体制。
第七条民办高校应建立在董事会、理事会或者类似权力机构的领导下的校长负责制,对学校财务工作承担全部经济责任。
第八条民办高校必须设立单独的财务(处)室作为学校的一级财务机构,在校长和分管财务工作的副校长或财务总监领导下统一管理学校的各项财务工作,参与学校财经决策和有关规定的制定,对学校各类经济活动实施管理、核算和监督。民办高校不得在一级财务机构之外设置同级财务管理机构。
第九条民办高校要建立和完善各项管理制度和财务监督体系,维护学校正常的经济次序。管理制度包括:
(一)集体决策制度。凡学校重大经济决策、重大投资(融资)项目以及大额资金使用,须组织相关专家进行科学论证,并报董事会、理事会或者类似权力机构讨论决定。
(二)内部控制制度。加强内部会计监督,提高会计信息质量和管理水平;积极开展内控制度检查和绩效评价考核,全面推进财务公开,自觉接受师生员工的监督。
(三)责任追究制度。建立健全符合学校管理需要的责任追究制度,对因未执行国家、省市及学校财务管理规定而造成重大经济损失和资产流失的,要按照制度追究责任。
第十条民办高校的各项资金和财产均应纳入本单位的会计核算,并设置会计账簿进行独立核算;同时,所有银行账户也必须集中由学校财务部门统一管理和集中核算。
第十一条民办高校必须高度重视财会队伍建设,把财会岗位作为重要的专业技术岗位,纳入学校人才队伍建设的整体规划,着力改善财会队伍结构,加强财会专业技术人员的扶持和培养,提供必要的条件和优惠政策,鼓励、吸引优秀人才从事财务工作。财务机构负责人的聘任要符合任职资格要求。
第三章预算管理
第十二条民办高校应根据事业发展需求和综合财力可能,编制中长期财务收支计划。根据年度事业发展计划和工作任务编制年度预算。年度预算主要包括:收入预算、支出预算、债务预算和融资预算等。
第十三条民办高校各项事业活动所发生的财务收支都应纳入预算管理的范围。

第十四条预算编制必须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坚持“量入为出、收支平衡”的总原则。收入预算坚持“积极稳妥”的原则,支出预算坚持“统筹兼顾、保证重点、勤俭节约”的原则。
第十五条预算编制工作应采取“自下而上、领导集体决策”的办法。在董事会、理事会或者类似权力机构的领导下,由校长主持预算的编制工作。学校财务部门是预算管理的工作机构。
第十六条民办高校应建立预算执行情况分析制度,定期向董事会、理事会或者类似权力机构上报学校预算执行情况分析报告。财务部门应加强预算执行的控制与分析,提供完整、准确的财务信息,为学校加强财务管理提供可靠依据。
第十七条民办高校的董事会、理事会或者类似权力机构必须委托审计部门对预算的完整性、合理合法性及执行情况进行审计,审计报告上报教育主管部门备案。
第十八条民办高校的预算在执行过程中,一般不予调整。但在事业计划有较大调整或国家有关政策发生重大变化,对预算执行影响较大时,民办高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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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时间2018-06-2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