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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食品安全条例(草案)听证会听证报告.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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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食品安全条例(草案)》
听证会听证报告
2012年8月20日
为了推行重大决策听证制度,在政府制度建设中充分发扬民主,反映民意,集中民智,提高工作透明度和公众参与度,根据省政府重大决策听证制度的要求,2012年8月10日下午在昆明以省政府名义举行了《云南省食品安全条例(草案)》(以下简称条例草案)听证会。现将听证情况报告如下:
一、听证会准备情况
2012年7月24日,在云南省人民政府门户网站、云南省政府法制信息网发布了《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举行<云南省食品安全条例(草案)>听证会的公告(第1号)》,公布了听证事项、听证陈述人(听证代表)名额及其产生方式、听证时间、听证地点等相关内容。同时,将条例草案听证稿及其说明在网站上予以公布。
2012年8月7日,在第1号公告发布的网站发布了《关于以省政府名义举行<云南省食品安全条例(草案)>听证会的公告(第2号)》,公布了举行听证会的具体时间、地点和听证主持人、听证人(听证决策人)、听证监察人、听证陈述人(听证代表)名单等事项。听证陈述人(听证代表)中有退休职工、公司职工、法律专家、省人大代表、省政协委员各数名,在申请作为听证陈述人而未被选取的人员和报名旁听人员中确定了3名听证旁听人;聘请了1名专业速记员作为听证记录人。同时,在3日内将草案听证稿及其说明等材料以各种形式送达听证陈述人(听证代表)。
二、听证会举行情况
2012年8月10日下午3:00—6:00,听证会在昆明市圆通街连云宾馆举行,听证会由省政府法制办副主任张学武主持,省政府法制办、省卫生厅、省农业厅、省商务厅、省质监局、省工商局、省食品药品监管局的7名听证人(听证决策人)和省监察厅、省政府督查室的2名听证监察人到会。其他参会人员的到会情况为:听证陈述人到会15名,请假2人,听证旁听人到会3名,中央、省、市级16家新闻媒体24余名记者到会采访报道。
三、听证代表的主要意见、建议及采纳情况
听证代表认为出台我省的食品安全条例,规范和解决我省食品安全问题,完善食品安全监管体系,让广大民众“食有所安”十分必要。条例草案内容条款较为规范,基本可行。听证代表围绕条例草案涉及到的各行政部门在食品安全监管过程中的职能职责;食品安全的生产经营活动应符合的食品安全标准、生产经营规范、食品安全措施;食品检验检测;食品风险监测和事故处置;食品安全的监督管理;法律责任等提出了30余条意见和建议。听证决策人在听证会上对部分意见和建议当场给予了解释说明。会后,省政府法制办组织省卫生厅、省农业厅、省商务厅、省质监局、省工商局、省食品药品监管局等相关部门对听证代表提出的意见、建议进行了认真研究,主要意见、建议的处理情况如下:
(一)针对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小摊贩的管理,有代表提出小作坊、小摊贩是目前食品安全问题最多的,也是监管的重点、难点,应该在条例中予以明确规定。处理情况为:《云南省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和食品摊贩管理办法》已被列为2012年省人大常委会的立法计划项目,由省人大常委会负责制定。
(二)针对监管体制改革问题,有代表认为条例草案(听证稿)在明确各职能部门对各环节监督管理的同时,执法重心下移,县级实行综合执法,乡镇一级实行委托执法,担心多头执法、重复执法的问题。处理情况为:关于执法体制,条例草案明确了成立县级综合执法机构实行综合行政执法,其他县级职能部门不再行使已经交由综合执法机构行使的检查权、强制权和处罚权。条例一旦获得通过,能在体制上彻底解决多头执法、重复执法的问题。具体参见修改后的条例草案第八条至第十一条。
(三)针对检验检测的规定,有代表认为规定不够详尽,如个人送检、抽检、复检均没有规定。处理情况为:一是对于行政机关主动开展的检验检测活动,其样品提取、检验费用均由财政负担,个人不需承担费用;对于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委托国家检验检测机构进行检验检测的,实行的是谁委托谁负担费用的原则。二是对于日常监管的抽检和复检问题的建议,条例草案均予以采纳、吸收。具体参见修改后的条例草案第三十八条、第四十条、第四十一条、第四十二条、第四十三条。
(四)针对食品网络交易问题,有代表提出目前食品在网络上交易频繁,但条例草案(听证稿)中没有相关规定。处理情况为:条例草案予以吸收采纳。具体见修改后的条例草案第三十二条。
(五)针对消协的作用和消费者的举报奖励制度,有代表建议应充分发挥消费者协会在食品安全监管中的作用,并且明确对消费者举报食品安全问题的给予奖励。处理情况为:关于发挥消费者协会在食品安全监管中作用的建议,条例草案予以吸收采纳,具体见修改后的条例草案第六条。关于对举报食品安全的消费者给予奖励的问题,条例草案第七条已作原则规定,省政府正在抓紧制定《云南省食品安全举报奖励办法》。
(六)针对展销会的管理,有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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