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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务员法的缺陷与完善【精选文档】.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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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务员法》的修改与完善
K060841037李玉果
摘要:公务员法是一个由宪法、国务院组织法、地方组织法、法官法、检察官法、警察法、监察法等国务院有关公务员管理的行政法规,以及地方有关公务员管理的地方法规和国务院部委及地方公务员管理的行政规章等一起构成的法律体系, 是调整一定范围的公务员与国家之间行政关系的法律。
关键字:公务员公务员法修改完善
1993年,我国国务院签署颁发了《国家公务员暂行条例》【1】,这标志着适合中国国情的公务员制度的诞生。随后在2006 年1 月1 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2】(以下简称“公务员法”)正式实施,使公务员管理制度进一步完善起来。这一“公务员法”是我国第一部人事管理性质的章程法律,它的颁布实施是贯彻依法治国方略和推进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建设章程的推动力,标志着我国干部人事制度管理纳入专业化、法制化轨道,是中国公务员制度建设的一个重要里程碑。“公务员法”共有18章、107条,与1993年颁布实施的《国家公务员暂行条例》相比,在内容上有许多突破和创新。但是“公务员法”在许多方面也存在不足。
(一)公务员法规定公务员范围问题
公务员法应当是一个由宪法、国务院组织法、地方组织法、法官法、检察官法、警察法、监察法等国务院有关公务员管理的行政法规,以及地方有关公务员管理的地方法规和国务院部委及地方公务员管理的行政规章等一起构成的法律体系, 是调整一定范围的公务员与国家之间行政关系的法律。根据“公务员法”的规定, 在中共中央、国务院印发的公务员法实施方案的附件里明确规定了公务员的适用范围:下列机关中除工勤人员以外的工作人员均列入公务员范围:中国共产党各级机关;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机关;各级行政机关;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各级委员会机关;各级审判机关;各级检察机关;各民主党派和工商联的各级机关。
但是由以上“公务员法”的规定可以看出,在目前公务员的范围里,还有一些现行法律未调整的领域。例如, 在各级人大、法院、检察院里任职的非经人大选举或人大常委会任免的人员,这些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以及政党和政协的人员也应纳入“公务员法”的调整范围;同时,我国公务员范围没有包括国营企事业单位的管理人员,对国企事业单位的公务员管理也没有相应的法律依据,这些都需要相关法律部门给予适当的调整和完善。
(二)“公务员法”在保障公务员合法权益方面的问题
1、公务员的申诉抗辩权问题
“公务员法”第54条规定:“公务员在执行公务时,认为上级的决定或者命令有错误的,可以向上级提出改正或者撤销该决定或者命令的意见,上级不改变该决定或者命令,或者要求立即执行的,公务员应当执行该决定或者命令,执行的后果由上级负责, 公务员不承担责任。但是,公务员执行明显违法的决定或者命令的, 应当依法承担相应责任。【3】”这一规定话句话来说就是下级可以对上级说“不”。对于上级明显违法的决定或者命令,公务员不但有提出改正或者撤销的意见,并且如果上级强令公务员执行的,公务员有权不予执行,同时可以向更上一级机关申诉要求改正或者撤销。所以“公务员法”第54条的规定使得下级对上级的态度从绝对服从转变到相对服从,这一规定有助于增强公务员的责任意识,但是不能解决实质问题。一方面是条文内容粗放,比如上级的范围很大,上级是下级的几层上级,职务上级还是职级上级,政务上级还是事务上级;另一方面,实行操作很难,上级向下级推卸责任,侵犯下级权利,下级不能以口头或者书面形式作为证据来控诉上级,除非上级给予批示或者回执,但在现实中操作性不强。同时,上级为了逃避责任,保住自己的地位,可能对下级进行威逼利诱,由其主动代替上级受过, 从而使法律责任不能很好地承担。
2、关于公务员的离职制度
“公务员法”规定了严格的公务员离职从业限制:“公务员辞去公职或者退休的,原系领导成员的公务员在离职三年内,其他公务员在离职两年内,不得到与原工作业务直接相关的企业或者其他营利性组织任职,不得从事与原工作业务直接相关的营利性活动。”这一规定对于防止官员的期权***具有很大的约束,但同时也可能使得官员在职期间与企业相互牟利,退休后反而得到更多的好处。而且,我国“公务员法”没有规定官员的财产申报制度,使得官员财产申报制度无法法律化,单靠党政机关的政策和规定,官员的灰色收入无法曝光,***现象就会一直存在。
3、个人隐私权保护问题
公务员财产申报制度是公务员廉政约束机制的重要一环,也是对公务员实施监督的重要手段。要实施对我国公务员的有效监督,防止***,就应当将公务员财产申报制度写入“公务员法”。虽然有人可能说公务员财产申报制度写入法律涉及官员隐私权的保护,但是我认为,这个理由根本不能作为阻止公务员财产申报制度化的理由,因为这与“公务员法”第一条“加强公务员的监督,建设高素质的公务员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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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时间2018-06-2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