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6章一审简易程序
第一节简易程序的适用范围
简易程序的概念
(一)简易程序
――基层人民法院及其派出法庭审理简单民事、经济纠纷案件所适用的程序。它是与普通程序并存的独立的第一审程序。
(二)小额诉讼程序
(1)事实清楚、权利义务关系明确、争议不大的简单民事案件。
(2)标的额为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上年度就业人员年平均工资百分之三十以下实行一审终审
(1)一审终审
(2)适用简易程序的规定
民诉法162条标的额为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上年度就业人员年平均工资百分之三十以下的,实行一审终审。
二、简易程序的适用范围
(一)适用简易程序的案件
,法院决定适用简易程序
(1)案件:事实清楚、权利义务关系明确、争议不大的简单民事案件。
(2)审级:一审
(3)法院:基层人民法院和它的派出法庭
2. 当事人双方也可以约定适用简易程序
(1)案件:不必是简单民事案件
(2)审级:一审
(3)法院:基层人民法院和它派出的法庭民诉法157
(4)约定应在开庭前提出解释264
(二)不能适用简易程序的案件: 简1
1、起诉时被告下落不明的案件
2、发回重审和按照审判监督程序再审的案件。
3、共同诉讼中一方或者双方当事人人数众多的;
4、法律规定应当适用特别程序、督促程序、公示催告程序和企业法人破产还债程序的;
5、法院认为不适宜用简易程序审理的
第一百六十九条起诉时被告下落不明的案件,不得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第一百七十四条发回重审和按照审判监督程序再审的案件,不得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第二百五十七条下列案件,不适用简易程序:
(一)起诉时被告下落不明的;
(二)发回重审的;
(三)当事人一方人数众多的;
(四)适用审判监督程序的;
(五)涉及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的;
(六)第三人起诉请求改变或者撤销生效判决、裁定、调解书的;
(七)其他不宜适用简易程序的案件。
三、简易程序和普通程序的转换
(一) 适用简易程序的当事人异议,要求简——普简13
1、当事人一方或者双方就适用简易程序提出异议
2、法院审查决定
(1)异议成立的,转入普通程序审理,并将合议庭的组***员及相关事项以书面形式通知双方当事人;
(2)异议不成立的,口头告知双方当事人,并将上述内容记入笔录。
3、审理期限自人民法院立案的次日起开始计算
解释第二百六十九条
(二)法院自行决定:简——普转换
1. 人民法院在审理过程中,发现案件不宜适用简易程序的,裁定转为普通程序。
民诉法162(新增法条,但简易规定已有规定)
审判人员在审理过程中发现案情复杂需要转为普通程序的
(1)应当在审限届满前及时作出决定
(2)书面通知当事人。简26
2、原告提供了被告准确的送达地址,但人民法院无法向被告直接送达或者留置送达应诉通知书的简8
(三)普——简三个条件简2
1、基层人民法院一审案件
2、当事人各方自愿选择适用简易程序,
3、法院审查同意
第二百六十条已经按照普通程序审理的案件,在开庭后不得转为简易程序审理。
新解释第265条----270
第二节一审简易程序审理、裁判的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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