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船舶签证监督检查.ppt


文档分类:法律/法学 | 页数:约31页 举报非法文档有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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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档列表 文档介绍
第二部分、船舶签证监督检查
一、监督检查职责
第二十七条海事管理机构应当加强对船舶签证的监督检查。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予以协助和配合,不得拒绝、妨碍或者阻挠。
监督检查职责:权力与责任,权利与义务,事后监督,与许可关联
检查主体:海事管理机构
检查的客体:船舶签证被检查人的权利和义务:不得拒绝、妨碍或者阻挠、协助和配合;监督。监督检查人员不按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程序和手续进行的检查,或者以监督检查为名干扰船舶正常的航行、作业,甚至谋取私利的行为,有权拒绝、抵制,还有权检举和控告。
对内监督:《交通行政许可监督检查及责任追究规定》
二、监督检查的内容
1、船舶是否按规定办理签证;
2、船舶证书、船员证书是否有效(时间上、内容),船舶实际配员、航线、载客、载货等是否与签证申报内容一致;
3、航行、作业的安全是否符合有关的法律、法规、规定。
性质:真实性检查;
方式:按照一定的比率抽查
是可行的责任形式
三、检查基本要求
两名以上工作人员进行;
出示有效的行政执法证件;
对签证内容进行检查;
对监督检查情况进行记录;
方便船舶,减少扰民
四、监督检查发现情形的处理
1、发现船舶未按照规定办理船舶签证的,责令船舶办理签证,可以责令船舶到指定地点接受查处;拒不改正的,可以采取禁止进港、离港或者停止航行等措施。(第二十八条)
现象:未签证。
内容包括:航次、定期签证
措施(1)办理签证;(2)调查处理;(3)禁止进港、离港或者停止航行。
2、发现船舶不再满足办理定期船舶签证条件的,通知准予定期船舶签证的海事管理机构撤销有关船舶的定期船舶签证。(第二十九条)
适用情形:定期签证(短期、年度);
要件:不再满足定期签证条件
体现原则:依法行政,有错必纠;
撤销的主体:《行政许可法》69:行政许可的实施机关或其上级机关。
3、发现船舶以不正当手段取得船舶签证(第三十条)
(1)尚未出港的:
要求:撤销船舶签证。
撤销的办理:船舶签证簿内签注撤销的原因、日期,加盖印章;
撤销后的赔偿:相对人的责任不赔,审查责任赔。
(2)已经出港的:
撤销签证已经没有意义。按照《行政处罚法》调查处理。
措施一:本机构调查处理;
措施二:通知下一抵达地的海事管理机构调查处理
选择的判定:本海事管理机构是否能够查处
下一港责任:调查处理,发挥海事执法的合力
“不正当手段”
《行政许可法》第六十九条规定“被许可人以欺骗、***等不正当手段取得行政许可的,应当予以撤销。
欺骗
***
其他
五、发现船舶未按照规定办理船舶签证的(第二十八条)
(一)根据不同情况可以采取不同措施:
1、责令签证
2、行政强制:可以责令船舶到指定地点接受查处;拒不改正的:禁止进港、离港或者停止航行等措施;
3、相关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行政强制实施程序暂行规定》
六、监督检查的方式方法
(1)方式方法、要求、频次规则没有具体规定。
(2)个人观点: 可以结合现场监督、安全检查
(3) 监督检查记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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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时间2018-06-2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