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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法总论复习资料.docx


文档分类:法律/法学 | 页数:约25页 举报非法文档有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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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档列表 文档介绍
一刑法的三大原则(名词解释)
1 罪刑法定原则(反对类推,反对追溯)
第3条:法律明文规定为犯罪行为的,依照法律定罪处刑;法律没有明文规定为犯罪行为的,不得定罪处罚。
概念:包括认定行为人的行为是否构成犯罪,构成什么样的犯罪,以及承担什么样的刑事责任并给予什么样的刑罚处罚,必须以刑法的明文规定为前提,如果刑法没有明文规定,即使行为危害大,也不能认定为犯罪、追究刑事责任和机遇刑罚处罚。即法无明文规定不为罪,法无明文规定不处罚。
2 平等适用原则(反对特权,反对歧视)
第4条:对任何人犯罪,在适用法律上一律平等。不允许任何人有超越法律的特权。
体现:1)条文;(刑法第三十三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在法律面前一律平等)2)具体:定罪方面平等;量刑方面平等;刑罚执行方面平等
3 罪刑相当原则(反对畸轻,反对畸重)
概念:基本含义是刑罚的轻重必须与犯罪的轻重相适应,不能重罪轻判,也不能轻罪重判,也即犯罪社会危害性程度的大小,是决定刑罚轻重的重要依据,犯多大的罪就处多中的刑,做到重罪重罚,轻罪轻罚,罪刑相当、罚当其罪。
体现:
:轻重有别,等级分明刑罚体系;法定量刑情节(从重、从轻、减免等)
:一个犯罪,一个法定刑;根据社会危害程度轻重有别;个罪特殊性亦可从重或从轻
:历史:对公平的不懈追求;现实:我国刑法接受公平原则,一种进步,实时时检测司法是否公平、合理。
二刑法的效力范围(单项多项)
刑法的效力范围:又称刑法的适用范围,是指刑法适用于什么地方,什么人和什么时间,以及是否有溯及既往的效力。
刑法的空间效力(以属地原则为基础,属人原则、保护原则、普遍原则为补充)
(属地原则):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犯罪的,除法律有特别规定的以外,都适用本法
1)领域的含义:领陆、领空、领水;船舶、航空器
2)法律有特别规定的含义:①享有外交特权和豁免权的外国人的刑事责任,通过外交途径解决②港澳台地区刑法不适用③民族自治地方由自治区人大制定变通规定,报人大常委会批准。
3)对在中国领域内犯罪的认定:犯罪行为或结果有一项在中国领域内的,就认为在中国领域犯罪。
(属人原则)
1)我国公民犯本法规定之罪的适用本法,但按最高刑为3年以下有期的,可以不予追究
2)国家工作人员、军人犯罪的,适用本法
3)凡在中国领域外犯罪,依本法应当负刑事责任的,虽经过外国审判,仍可以依本法追究,但在外国已经受过刑罚处罚的,可以免除或减轻处罚
:外国人在中国领域外对中国国家或公民犯罪,而按本法规定的最低刑为3年以上有期的,可适用本法,但是按照犯罪地的法律不受处罚的除外
:对于中国缔结或参加的国际条约所规定的罪行,中国在所承担条约义务的范围内行使刑事管辖权的,适用本法

时间效力(刑法的溯及力问题)选择题
刑法的追溯力是指刑法生效后,对其生效前发生的未经审判或者判决未确定的行为能否有追溯适用的效力,如果能够适用就是有溯及力
1 从旧原则(即不溯及既往)2从新原则3从新兼从轻4从旧兼从轻(新法原则上不溯及既往,但是新法出发更加轻时适用新法)
我国:从旧兼从轻(从旧是前提,从新是例外,二者不是并列关系而是补充与被补充关系)
2关于跨法犯的刑法追溯问题(即追诉期限)
按照刑法89条规范,追诉日期从犯罪之日算起,犯罪行为有连续或者继续状态的,从犯罪行为终了之日起计算
(注意:A隔时犯(连续犯)不等于跨法犯(持续犯)B如果在新刑法规定的法定刑重于旧刑法时,对于跨法犯虽然任然适用新刑法的规定,但是在量刑时应对新刑法生效前的行为做从轻考虑)
刑事司法解释的从旧兼从轻原则
犯罪的客观要件
三危害行为的分类(多选题不作为犯罪义务来源)
A危害行为的分类(作为与不作为)
不作为,行为人消极的不履行待定的应尽义务的行为
“当为而不为”:构成不作为行为的三个要件:
1 有义务(法定义务,职务义务,行为人实施法律行为引起的义务,先前行为引起的义务);
2 主观有能力;
3 客观没履行
B因果关系(案例分析题但是院长没讲
概念:是指危害性为规律性地引起某种危害结果的内在联系
有因果联系不一定有刑事责任诞生石有刑事责任一定有因果联系!!!!!!!
案例:一人驾驶马车上街,警车鸣笛惊马使马车撞死人,则马车主人不负刑事责任但是二者有因果关系
特性:刑法上因果关系的统一性:1因果关系存在的客观性(只有罪过支配下的行为与危害结果之间的因果关系才是刑法上的因果关系) 2的特定性(必须分析行为人实施的危害行为与特定的危害结果之间的联系,不能任意超越范围进行不着边际徒劳无功的研究)3的序列性(成为原因的现象不仅要出现在成为结果的对象之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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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时间2015-06-2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