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担保法专题.pp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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担保法专题
物权法担保物权编的突破与进步
一、完善了担保物权体系
虽然我国在担保法施行之后先后承认公路桥梁收费权质权、高等学校公寓收费权质权、建筑物按揭抵押权等等,但这些担保物权在《物权法》颁布实施之前都缺乏合法性的基础。
明确承认了最高额质权制度。
还承认了动产浮动抵押制度。
动产浮动抵押权,是指特定的抵押人以其现有的和将来所有的生产设备、原材料、半成品、产品等动产为债权人设定抵押权担保,当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债权人有权以抵押人于抵押权实现时尚存的财产优先受偿。
《物权法》第一百八十一条:“经当事人书面协议,企业、个体工商户、农业生产经营者可以将现有的以及将有的生产设备、原材料、半成品、产品抵押,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抵押权的情形,债权人有权就实现抵押权时的动产优先受偿。”
第一百九十六条依照本法第一百八十一条规定设定抵押的,抵押财产自下列情形之一发生时确定: (一)债务履行期届满,债权未实现; (二)抵押人被宣告破产或者被撤销; (三)当事人约定的实现抵押权的情形; (四)严重影响债权实现的其他情形。
该制度最大的优点:如果没有出现法定或者约定的事由,抵押人在日常经常管理活动中,可以对其设定抵押的财产进行处分,抵押权人不得干预。
二、扩充了担保物的范围
物权法除了对我国现行担保物权制度中担保物的范围予以确定之外,主要增加了以下几类:
(1)以招标、拍卖、公开协商等方式取得的荒地等土地承包经营权;
(2)原材料、半成品、产品;
(3)正在建造的建筑物、船舶、航空器;
(4)应收账款;
应收账款,是指未被证券化的(即不以流通票据或者债券为代表的)、以金钱为给付标的的现有以及将来的合同债权,包括:
非证券化的以金钱为给付标的的现有债权;
各类经营性收费权。
从国际银行业实践看,应收账款和存货通常有着比机器设备和知识产权更高的担保价值。
应收账款的价值问题和变现可能性问题由当事人自己去衡量,法律上不作考虑。
(5)依法可以转让的基金份额
“基金份额”即“证券投资基金份额”,它是指基金份额持有人依照基金合同的约定和法律的规定按照其所持份额针对基金财产享有的收益分配权、清算后剩余财产取得权和其他相关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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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时间2018-06-3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