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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合同疑义利益解释原则适用探析 论文.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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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合同疑义利益解释原则适用探析

【摘要】疑义利益解释原则的确立旨在保护投保人和被保险人的利益,在各国保险立法和司法实务中得到了广泛的运用。但疑义利益解释原则有着严格的适用条件,我国现行保险法中有关疑义利益解释原则的规定过于空泛笼统,极容易导致司法实务中的疑义解释原则的误用及滥用现象,既违背了利益解释原则的初衷,更不利于构建有利于保险业健康发展的法律环境。2017年最新颁布的新保险法中,对疑义利益解释原则的适用进行了进一步的规范,但其作用仍有待司法实践的检验。正确适用疑义利益解释原则,必须明确其最初的创立宗旨及其适用条件,进一步完善我国有关的保险法律法规,以优化保险业发展的法律环境。
【关键词】保险合同合同解释疑义利益解释原则适用目的及条件

一、现状

2017年2月28日,新保险法经过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七次会议第三次审议通过,由主席令正式颁布,将于2017年10月1日起实施。新保险法第三十条规定:“采用保险人提供的格式条款订立的保险合同,保险人与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对合同条款有争议的,应当按照通常理解予以解释。对合同条款有两种以上解释的,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应当做出有利于被保险人和受益人的解释。”
与原保险法(2002年版)第三十一条对疑义利益解释原则的规定相比,新保险法确立了首先按照通常理解予以解释的原则。这一规定的出台,对于规范我国保险司法领域疑义利益解释原则的适用,优化保险业发展的法律环境,维护投保人、被保险人以及保险人的合法权益有着重要的意义。
疑义利益解释原则是指当保险人与投保人或被保险人对合同内容发生争议时,应作有利于被保险人的解释,其确立的目的是为了保护保险合同订立中处于明显劣势地位的投保人和被保险人的利益。保险合同作为一种格式合同,其条款由保险人单方拟定。尽管保险条款必须报监管部门审批或备案,但投保方在合同订立中仍然处于劣势。加上大部分投保人、被保险人缺乏专业保险知识,经济实力也相对弱小,当保险条款模棱两可导致疑义时,为了保护投保人、被保险人的利益,适用疑义利益解释原则就显得很有必要。
我国现行保险法(2002年版)第31条规定:“对于保险合同的条款,保险人与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有争议时,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关应当作有利于被保险人和受益人的解释。”
此规定将疑义利益解释原则引入了我国的保险法,对促进我国保险业的健康发展、维护投保人和被保险人的利益有着重要的意义。但是这项条款存在严重缺陷,对适用条件,疑义判定标准等无具体的规定,很容易让人理解为只要投保人、被保险人或受益人与保险人对保险合同产生争议,法院就应该做出不利于保险人的解释。这种理解显然是错误的。可能会存在这种情形,保险合同中的条款条文表述清晰,但是被保险人对其做出了错误的理解,在这种情况下支持被保险人的错误理解明显违背最大诚信原则。而在司法实务中,由于法律规定的不明确,疑义利益解释原则的适用过度依赖于法官的自由裁量权,而由于司法人员对于保险这一新鲜事务和保险法规和原则的不熟悉,导致实务中有扩大疑义利益解释原则适用范围乃至滥用此原则的趋势,致使很多案例中的判决明显有失公允,保险公司的合法利益成为规则缺失的牺牲品。
新保险法对疑义利益解释原则进行了一定程度的修改,规定首先按照通俗理解予以解释,而疑义利益解释原则是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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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上传人xinsheng2008
  • 文件大小22 KB
  • 时间2018-07-0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