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
第一章纳税人和扣缴义务人
第一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以下称境内)销售服务、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以下称应税行为)的单位和个人,为增值税纳税人,应当按照本办法缴纳增值税,不缴纳营业税。
单位,是指企业、行政单位、事业单位、军事单位、社会团体及其他单位。
个人,是指个体工商户和其他个人。
第二条
单位以承包、承租、挂靠方式经营的,承包人、承租人、挂靠人(以
下统称承包人)以发包人、出租人、被挂靠人(以下统称发包人)名义对外经营并由发包人承担相关法律责任的,以该发包人为纳税人。否则,以承包人为纳税人。
第三条
纳税人分为一般纳税人和小规模纳税人。
应税行为的年应征增值税销售额(以下称应税销售额)超过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规定标准的纳税人为一般纳税人,未超过规定标准的纳税人为小规模纳税人。
年应税销售额超过规定标准的其他个人不属于一般纳税人。年应税销售额
超过规定标准但不经常发生应税行为的单位和个体工商户可选择按照小规模纳
税人纳税。
第四条
年应税销售额未超过规定标准的纳税人,会计核算健全,能够提供
准确税务资料的,
可以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理一般纳税人资格登记,
成为一般纳税
人。
会计核算健全,是指能够按照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规定设置账簿,根据合
法、有效凭证核算。
第五条
符合一般纳税人条件的纳税人应当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理一般纳税
人资格登记。具体登记办法由国家税务总局制定。
除国家税务总局另有规定外,一经登记为一般纳税人后,不得转为小规模纳税人。
第六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外(以下称境外)单位或者个人在境内发生应税
行为,在境内未设有经营机构的,以购买方为增值税扣缴义务人。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七条
两个或者两个以上的纳税人,经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批准可以视
为一个纳税人合并纳税。具体办法由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另行制定。
第八条
纳税人应当按照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进行增值税会计核算。
第二章征税范围
第九条
应税行为的具体范围,按照本办法所附的《销售服务、无形资产、
不动产注释》执行。
第十条
销售服务、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是指有偿提供服务、有偿转让无
形资产或者不动产,但属于下列非经营活动的情形除外:
(一)行政单位收取的同时满足以下条件的政府性基金或者行政事业性收费。
,由国务院或者省级人民政府及其财政、价格主管部门批准设立的行政事业性收费;
(含省级)财政部门监(印)制的财政票据;
。
2.
收取时开具省级以上(含省级)财政部门监(印)制的财政票据;
3.
所收款项全额上缴财政。
(二)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聘用的员工为本单位或者雇主提供取得工资的
服务。
(三)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为聘用的员工提供服务。
(四)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十一条
有偿,是指取得货币、货物或者其他经济利益。
第十二条
在境内销售服务、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是指:
(二)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聘用的员工为本单位或者雇主提供取得工资的服务。
(三)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为聘用的员工提供服务。
(四)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十一条
有偿,是指取得货币、货物或者其他经济利益。
第十二条
在境内销售服务、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是指:
(一)服务(租赁不动产除外)或者无形资产(自然资源使用权除外)的销售方或者购买方在境内;
(二)所销售或者租赁的不动产在境内;
(三)所销售自然资源使用权的自然资源在境内;
(四)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十三条
下列情形不属于在境内销售服务或者无形资产:
(一)境外单位或者个人向境内单位或者个人销售完全在境外发生的服务。
(二)境外单位或者个人向境内单位或者个人销售完全在境外使用的无形资产。
(三)境外单位或者个人向境内单位或者个人出租完全在境外使用的有形动产。
(四)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十四条
下列情形视同销售服务、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
(一)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向其他单位或者个人无偿提供服务,但用于公益事业或者以社会公众为对象的除外。
(二)单位或者个人向其他单位或者个人无偿转让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但用于公益事业或者以社会公众为对象的除外。
(三)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三章税率和征收率
第十五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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