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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代理词.docx


文档分类:法律/法学 | 页数:约5页 举报非法文档有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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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代理词
审判长、审判员:
我们受原告张道安委托、湖北枫园律师事务所指派,担任张道安诉武汉市富鑫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神龙汽车有限公司产品责任纠纷一审诉讼代理人。根据事实和法律,发表如下代理意见。
一、原告系受损车辆的实际车主,第一被告系车辆的销售者,第二被告系车辆的生产者
原告与第一被告达成购车协议。因原告未带身份证,便借用司机黄敏的身份证办理了相关买卖手续。此行为系协商结果,亦不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应属有效。
第一被告系受损车辆的销售者,第二被告系受损车辆的生产者。对此,双方亦不应持有异议。
二、第二被告生产、第一被告销售的车辆存在缺陷,造成原告的财产损害
(一)受损车辆存在缺陷
1、从法院委托进行的车辆***转向节检验报告看,虽其存在若干不合规范的地方,但其也从一个侧面证明了车辆的某些部件是存在缺陷的:
(1)事实与结论冲突。报告第2页中化学成份的分析中,-,。可见,明显超出了标准范围,鉴定人却做出“符合”的结论。
(2)转向节“塑性断裂”的结论说明。据该检验报告之主检解释:塑性断裂与脆性断裂相区别(后者系受外力作用突然发生的断裂),送检之转向节是由于内部原因累积而造成最终的断裂。
<产品质量法>规定的缺陷,是指产品存在危及人身、他人财产安全的不合理的危险;产品有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是指不符合该标准。根据<企业标准化管理办法>之规定,在不存在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和地方标准的,企业在涉及产品安全时就应制定相应企业标准,并且必须按标准组织生产和检验。同时且应当在产品或其说明书、包装物上标注所执行标准的代号、编号、名称(未提供)。
结合检验报告,车辆被证明不符合企业相关标准,对人身财产具有危险性,应视为存在缺陷。受损车辆是2005年2月1日出厂,2月4日出售,2月22日即发生事故。短短22天即由“合格’逐步完成最后断裂。如此情形,生产者将转向节断裂的原因指向司机操作失误显然是不妥的。
2、其他证据也证明车辆存在质量问题
①驾驶员黄敏陈述:车辆在正常行驶中有异常的响声、方向盘失效(第一被告代理人认为“真实可信”、第二被告代理人则认为“比较可信”),可以认定,在事故发生当时,的确是出现了车辆性能的异常;
②事故现场图显示:一、司机有明显的刹车动作;二、刹车时先左后右,两轮制动不同步;三、刹车后车辆发生急剧左滑现象;四、刹车后车辆左右轮轮间距明显增大,直至最后左前轮转向节断裂。
显然,车辆在司机实施制动过程中左前轮被抱死。该车安装有ABS系统,具有反抱死功能(克服紧急刹车时车辆跑偏、侧滑、甩尾现象)。按GB12676-1999《汽车制动系统结构、性能和试验方法》和GB/T13594-1992《汽车防抱死系统性能和试验方法》,本案事发当时,按两标准要求:在任何路况下,即使在极限状态下,车辆在制动后,。
本案中,,车辆在刹车后,从路右侧滑到路左,最后撞向道路左边的树干,。显然车辆ABS防抱死系统存在着严重的质量缺陷。
③在紧急制动时, ABS系统运行,刹车踏板会发生反弹抖动。此时一定要坚持一脚踏死制动踏板,切忌反复踩踏,否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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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上传人sxlw20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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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时间2018-07-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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