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分行开业的批复
ⅩⅩⅩⅩ银行:
你行《关于ⅩⅩⅩⅩ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惠州分行开业的请示》(ⅩⅩ银〔ⅩⅩ〕176号)、《关于ⅩⅩⅩⅩ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惠州分行开业有关事项变更的请示》(ⅩⅩ银[ⅩⅩ]206号)和《关于拟调颜康富同志任ⅩⅩⅩⅩ银行惠州分行副行长的报告》(ⅩⅩ银〔ⅩⅩ〕219号)收悉。批复如下:
一、根据《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中资商业银行行政许可事项实施办法》,同意ⅩⅩⅩⅩ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惠州分行(简称:ⅩⅩⅩⅩ银行惠州分行)开业,核发金融许可证,营业地址为:ⅩⅩ省惠州市河南岸14号小区金科雅苑3、4号楼1-2层。
二、核准巢傲文任ⅩⅩⅩⅩ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惠州分行行长的任职资格,同意颜康富任ⅩⅩⅩⅩ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惠州分行副行长任职资格备案。
三、该分行为你行附属非独立核算分支机构,不具有独立法人资格。该分行可以从事中国银监会根据银行监管规定许可且经你行明确授权的业务。
四、请在规定的期限内,持本批文到我局领取金融许可证,并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登记手续,领取营业执照。该分行应当自领取营业执照之日起6个月内开业。未能按期开业的,你行应在开业期限届满前1个月向我局提交开业延期申请。该分行未在规定期限内开业的,本批文失效,我局将办理开业许可注销手续,并收回金融许可证。
此复。
ⅩⅩ年9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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