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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村信用社银行承兑汇票贴现业务管理办法.docx


文档分类:金融/股票/期货 | 页数:约8页 举报非法文档有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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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档列表 文档介绍
ⅩⅩ市农村信用社银行承兑汇票贴现业务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银行承兑汇票贴现业务管理,规范票据贴现业务操作,防范和控制信贷风险,促进票据贴现业务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中国人民银行票据管理实施办法》以及省联社信贷管理基本制度等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贴现,是指银行承兑汇票的持票人(以下简称贴现申请人)将未到期的银行承兑汇票向农村信用社背书转让,农村信用社扣除贴现利息后向其提前支付票款的融资行为。
第三条基层信用社须经县级联社授权后方可办理银行承兑汇票贴现业务。
第四条贴现业务纳入客户统一授信管理。
第五条贴现业务账务处理按《支付结算会计核算手续》及联社有关财务管理制度执行。
 
第二章贴现条件及要求
第六条贴现申请人申请办理贴现业务必须同时符合下列条件:
(一)在信用社开立基本存款账户或一般账户或临时账户,经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或主管机关)核准登记的企(事)业法人、其他经济组织、个体工商户,并依法从事经营活动;
(二)资信状况良好,无不良贷款、欠息及其他不良信用记录;
(三)与出票人(或直接前手)之间具有真实合法的商品或劳务交易关系,并在购销或劳务合同中注明以银行承兑汇票作为结算方式;
(四)持有尚未到期且要式完整的银行承兑汇票。
第七条贴现申请人申请办理贴现业务,需提交以下资料:
(一)经年检有效的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税务登记证(国税、地税)、贷款卡、开户许可证以及法人代表身份证等资料;
(二)贴现申请人与其直接前手之间签订的真实、合法的商品或劳务交易合同,或其他能够证实商品或劳务交易关系真实性的书面证明;
(三)贴现申请人与出票人(或其直接前手)之间的增值税发票;对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增值税专用发票使用规定》等制度办法中所列免征增值税或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商品交易,因其特殊性无增值税发票作附件,贴现申请人可提交其他能够证实汇票具有真实商品或劳务交易背景的书面证明;
(四)统一制式的《贴现申请书》;
(五)尚未到期、要式完整、已经正确背书的银行承兑汇票;
(六)要求提供的其他资料。
第(一)项为贴现申请人首次贴现必须提供的,证件有效期内再次贴现时可不需提供;第(一)、(二)、(三)项资料经审查确定无误后可留存复印件,并加盖贴现申请人公章;第(二)、(三)项资料,在办理贴现手续时应在原件上注明“已办理贴现”字样。
 
第三章贴现金额、期限及利率
第八条单笔贴现金额不得超过1000万元,且不得超过县级联社单户最大授信控制额度。
第九条贴现期限自贴现之日起至汇票到期日止,最长不超过6个月。
第十条贴现利率由信用社与贴现申请人按市场原则协商确定,最低不得低于贴现日人民银行公布的再贴现利率。贴现利息计算公式如下:
贴现利息=汇票金额×实际贴现天数×日贴现利率
贴现天数为贴现之日起至汇票到期日前一天,到期日遇法定公休、节假日,计算天数加计实际顺延付款天数。承兑人在异地的,贴现天数应另加3天的划款日期。
 
第四章贴现业务流程
第十一条受理与调查
受理岗受理贴现申请人的贴现申请后,负责对贴现申请人提交的资料进行初审,初审后提交调查岗,调查岗重点对以下内容进行调查:
(一)商品或劳务交易合同的真实性;
(二)持票人与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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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时间2018-07-0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