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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邮政局公文处理实施细则.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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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邮政局公文处理实施细则
一、为使全省邮政部门的公文处理工作规范化、制度化、科学化,提高公文处理工作的效率和公文质量,根据国务院、省政府关于公文处理办法的有关规定和国家邮政局2001年1月6日发布的《国家邮政局公文处理实施细则》,结合全省邮政实际,制定本细则。
二、全省邮政部门的公文(包括电报,传真文件,下同),是邮政部门在行政管理过程中形成的具有法定效力和规范体式的公务文书,是依法行政和进行公务活动的重要工具。
三、公文处理,是指围绕公文的形成、办理、管理、整理(立卷)、归档等所进行的一系列衔接有序的工作。做好公文处理工作,对提高工作效率,改进机关工作作风有着重要意义。
四、公文处理要坚持实事求是、精简、高效的原则,力戒形式主义和文牍主义,做到准确、及时、安全、保密。
五、公文处理要充分利用现代化办公手段,逐步实现公文印制、办理、储存、检索等环节的自动化。
六、各级邮政单位的负责人应当高度重视公文处理工作,并加强对本单位公文处理工作的领导和检查。
七、省局办公室主管局机关并负责指导各市邮政局及省局直属单位的公文处理工作。
八、省局办公室及机关各处室等应配备专兼职文秘人员,具体负责公文处理工作。文秘人员应忠于职守,作风严谨,严守纪律,具有一定的公文处理知识,并保持相对稳定。
九、公文由办公室文秘人员或处室综合人员统一收发、分办、传递、用印、整理(立卷)、归档及销毁。
公文种类
十、浙江省邮政局的公文种类主要包括:
(一)决定
适用于对重要事项或者重大行动做出安排,奖惩有关单位及人员,变更或者撤销下级机关不适当的决定事项。
(二)通告
适用于公布社会各有关方面应当遵守或者周知的事项。
(三)通知
适用于批转下级机关的公文,转发上级机关和不相隶属机关的公文;发布规章;传达要求下级机关办理和需要有关单位周知或者执行的事项;任免、聘用人员。
(四)通报
适用于表彰先进,批评错误,传达重要精神或者情况。
(五)报告
适用于向上级机关汇报工作,反映情况,答复上级机关的询问。
(六)请示
适用于向上级机关请求指示、批准。
(七)批复
适用于答复下级机关的请示事项。
(八)意见
适用于对重要问题提出见解和处理办法。
(九)函
适用于不相隶属机关之间商洽工作,询问和答复问题,请求批准和答复审批事项,与其他主要文种同样具有由制发机关权限决定的法定效力。
(十)会议纪要
适用于记载、传达会议情况和议定事项。
公文格式
十一、公文一般由秘密等级和保密期限、紧急程度、发文机关标识、发文字号、签发人、标题、主送机关、正文、附件、成文日期、印章、附注、主题词、抄送机关、印发机关和印发日期等部分组成。
(一)涉及国家秘密的公文应当标明密级及保密期限,秘密等级和保密期限顶格标识在版心右上角第一行。字体用小3号黑体加粗。秘密等级按照有关保密规定执行。“绝密”、“机密”级公文应当标明份数序号。份数序号位数根据公文的份数确定,用阿拉伯数码顶格标识在版心左上角第一行,一般编4位数,从“0001”号起编。
(二)紧急公文应当根据紧急程度分别标明“特急”、“急件”。紧急程度的划分要从实际出发。公文已标明紧急程度的,标题中不再标注“紧急”字样;标题中出现“紧急”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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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时间2018-07-0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