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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案例分析及对策建议.doc


文档分类:法律/法学 | 页数:约3页 举报非法文档有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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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案例分析及对策建议.doc合同案例分析及对策建议
我国1999年颁布和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以下简称《合同法》),不仅对合同的订立、合同的效力、合同的履行、合同的变更和转让,合同的权利义务终止,违约责任等作出了明确规定,还对买卖合同等十五种具体的合同类型作出了详细规定,具有较强的操作性。《合同法》自施行以来,在维护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促进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健康发展方面发挥了不可替代的作用。但是在工作中,却有个别单位、个别人利用合同作文章,试图通过签订不平等或者不合理的合同,合理地损人利己。本文通过对工作中发生的合同案例的分析,解读《合同法》的有关条款,并提出对策建议,以期共同防范合同陷井,规避经济风险。
一、案例综述
某事业单位甲因科研工作需要,需购买2008年当年使用的一批价值28万元的物品(第二代),经过公开招标,评标(对价格、售后服务等产品性能价格对比评议),确定供应商乙公司为中标单位。甲单位与乙公司签订了买卖合同。乙公司如期提供了货物,甲单位接收货物时,经过与合同核对无误,出具“验收合格”的书面验收报告。甲单位在使用过程中却发现物品有诸多问题,经与乙公司协商无效后将乙公司告上法庭并要求补偿因此造成的损失15万元,最后法庭判决却是甲单位败诉,结果出人意料。遂将合同、招标书、投标书等文字材料细细解读,发现存在问题若干:(1)合同虽与提供的货物一致,却与投标书不符;(2)原只采购一年的物品,在签订合同时成了两年;(3)代表乙公司签订合同的李某未得到公司法人代表的授权委托。
二、案例分析
(一)合同与投标书的标的物质量不符乙公司应标时,投标书中承诺提供第二代产品(性能比第一代更优);低价中标后,签订合同时却违背承诺,只提供第一代产品,甲单位签合同时未将合同与投标书相核对,未发现合同与投标书的标的物质量不符,在使用过程中出现问题才知道原因何在。
《合同法》第十条规定:当事人订立合同,有书面形式、口头形式和其他形式。……当事人约定采用书面形式的,应当采用书面形式。
第十一条规定:书面形式是指合同书、信件和数据电文(包括电报、电传、传真、电子数据交换和电子邮件)等可以有形地表现所载内容的形式。
本案例中,投标书作为乙公司的书面承诺,本是合同的组成部分,合同标的物的质量也应与投标书一致,但合同中双方并未就此作出如
“投标书是合同的组部分”等的约定,乙公司趁机钻了个空子,在合同中只承诺提供第一代产品。甲单位签订合同时没有发现,验收时由于物品与合同是一致的,也没发现异常情况遂出现上述问题。
合同是记载双方约定的书面依据,如果在签订合同时,有关合同标的、数量、质量、价款或者报酬、履行期限、履行地点和方式、违约责任和解决争议方法等内容有实质性变更,那么招投标就形同虚设了,合同也成了对方合理欺骗的依据。
(二)合同与立项的有效期不符本采购项目,立项的有效期是2008年,但签订的合同的有效期却是2008年和2009年,即两年。原因是甲单位签订合同时,未将合同与立项申请的采购时间相核对,乙公司在合同中将有效期从“一”年改作“二”年。
《合同法》第四十六条规定:当事人对合同的效力可以约定附期限。附生效期限的合同,自期限届至时生效。附终止期限的合同,自期限届满时失效。
本案例中,由于甲单位的疏忽,本合同要到2009年才失效,一年的合同延伸至了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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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上传人pppccc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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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时间2018-07-05